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2019年12月13日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委管各医院:

为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要求,做好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现将《咸阳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2月12日

咸阳市卫生健康委落实国家组织

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7号)和《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9〕74号)要求,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切实降低群众药费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国家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政策的框架下,通过省平台优先采购配备及使用中选药品,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成果,实现药价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坚持平稳过渡、妥善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

三、实施范围

1.医疗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疗机构。

2.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对应通用名下的相关药品。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2019年12月10日-12月20日)。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与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合同。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将中选药品使用指标分解至各临床科室,逐级签订责任承诺书。合同周期内,优先使用同一通用名下中选药品量。医疗机构为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在合同执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中选药品配送企业之间的清算工作。

(二)运行阶段(2019年12月21起)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开展中选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积极与相关部门及时跟进,协调和解决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调整相关制度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评估总结。各医疗机构每月向市县卫健行政部门和医院部门上报中选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回款等情况。总结开展情况,对取得的成绩、突出的亮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宣传先进典型,推进先进经验,促进整改提高,建立长期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是落实国务院“确保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对既往药品集中采购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我国医改深化发展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高度重视中选药品的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加强指导和调度,稳妥推进中选药品临床使用。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重大意义,加强政策学习,切实履行责任,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市卫健委成立以上官亚强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切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畅通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各公立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采购量签订三方带量购销合同,确保按期完成约定的采购量。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优化用药结构,及时将中选药品纳入本单位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选药品无须通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直接在省级平台进行采购。要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三)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卫健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采购、使用、监管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建立长效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将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营造优先使用工作氛围。市卫健委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妥善回应患者关切情况等分别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体系和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激励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公立医院院长年薪、工资总额及单位评优评先、人才评价挂钩。各医疗机构负责人应对本机构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妥善回应患者关切情况承担领导责任,建立鼓励使用中选药品的激励机制和倾斜措施并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

(四)加强对医务人员和患者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医保、药监等部门,指导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和举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专题讲座,营造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的氛围。要加大人员和医疗机构宣传培训力度,深入宣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的引导工作,确保医务人员充分理解和掌握政策,掌握药品合理使用的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提高合理使用水平。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用药情况监测、信息报告及应急处置,要指导医务人员积极回应患者关切,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促进患者理解和支持。

(五)做好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监测。各县市区卫健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中选药品使用情况定期监测制度,国家短缺药品直报系统将开通中选药品使用监测功能模块(以下简称“直报系统”),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本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每月4日前登陆直报系统填报监测数据。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进展,对可能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提前预警,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1:

市卫健委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上官亚强  市卫健委主任

副组长:

马  剑   市卫健委副主任

成员:

胡  敏   市卫健委秘书科科长

王  煜   市卫健委人事科科长

曹崇保   市卫健委医政科督察专员

王联国   市卫健委宣教科科长

陈小刚   市卫健委监督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健委医政科,负责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日常管理与考核工作。

附件2:

咸阳市卫健委落实国家组织药品

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绩效考核表

考核指标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分值

得分

产出

指标

1

成立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组织机构

①成立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领导小组(5分);

②小组有开展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具体分工及目标任务(5分)。

自查

第三方机构

10

2

建立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绩效考核机制

①制定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绩效考核制度,建立相关激励机制,将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纳入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与评优评先、人才评价挂钩(8分);

②逐级签订责任承诺书,将中选药品使用量分解至各临床科室,落实责任(8分);

③定期监测、分析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情况,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直报系统填报监测数据(8分);

④对中选药品的使用有合理用药干预和评价记录,如处方审核、处方点评等,提高中选药品合理用药水平(8分);

⑤有激励和奖惩措施,有相关的典型案例(8分)。

自查

第三方机构

40

3

药品目录管理

①将中选药品纳入本单位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5分);

②通过省采购平台采购药品(4分)。

省药采平台

第三方机构

9

4

是否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政策法规宣传培训

①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务人员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政策法规宣传培训,举办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专题讲座(5分);

②医疗卫生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合理用药的宣传,提高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5分);

③积极且妥善地回应患者关切,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5分)。

自查

第三方机构

15

5

中选药品配备率

医疗卫生机构所采购的中选药品占同类药品的比例(6分)。

省药采平台

第三方机构

6

6

中选药品使用率

医疗卫生机构中选药品使用金额占该中选药品对应通用名下的全部品规使用金额的比例(4分)。

省药采平台

第三方机构

4

7

资金到位率

医疗卫生机构在中选药品合同执行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与配送企业清算的药品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6分)。

自查

第三方机构

6

满意度指标

8

服务对象满意度

①区域服务对象对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满意度≥80%,每降低5%扣1分。(5分);

②群众对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知晓和满意度≥80%(5分)。

自查

第三方机构

10

合计

100


普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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