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零售药店感冒退热止咳类药品销售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0年02月13日 仙桃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病人的管理,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对全市零售药店销售感冒退热止咳类药品实行实名登记可追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零售药店经营管理。各零售药店门口必须设置检查台,张贴“佩戴口罩”等醒目告示,配备非接触式红外体温测量仪,对进入药店的顾客和工作人员全部进行体温检测,并强制佩戴口罩。对未戴口罩或体温检测高于37.3℃的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对群众密切接触的部位进行经常性消毒,张贴醒目的消毒提示。

二、实行感冒、退热、止咳类药品实名登记管理。凡说明书上标明具有感冒、退热、止咳功能主治的药品,零售药店在销售时必须要求购药人(患者)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所在村(社区)开具的购药证明,并统一编号,留存备查。同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购药人(患者)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住址、体温等信息;代购药品还需提供代购人身份证信息,以便追溯。对拒绝提供真实信息的顾客,一律不予销售。

三、加强购药信息报送。各村(社区)于每天下午4点之前要将出具的购药证明情况报送所在镇(办、场、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城区“三办一园”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总后报送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城市社区工作组,各镇(场)疫情防控指挥部汇总后报送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农村工作组。全市各零售药店于每天下午4点前要将销售感冒、退热、止咳类药品情况报送至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上述相关要求销售的零售药店,由市医疗保障局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失效。


仙桃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