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年09月11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为完善我省挂网政策,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5月29日至6月1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我局对各方意见进行了全面梳理,认真研究,反复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后,形成了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9月26日零时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我局反映。

1.电子邮箱:hbsylbzjjcc@126.com,请在邮件中注明“药品挂网征求意见”字样。

2.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康乐街35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邮政编码:05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药品挂网征求意见”字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1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用药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20﹞13号)、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四医联动改革健全利益调控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医改﹝2020﹞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省药品采购平台的药品挂网工作通知如下。

一、挂网原则

(一)公开公正。严格按程序组织企业药品挂网,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二)按需挂网。对患者有需要、临床有需求的药品及时纳入挂网范围。

(三)限价挂网。严格挂网药品质量标准,挂网药价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

(四)诚实守信。申报材料信息应真实准确,严禁商业贿赂、严禁恶意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挂网药品范围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所有药品均可申请挂网。《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按规则报价后直接挂网。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按国家和我省规定采购。

三、挂网药品价格确定

(一)国家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以谈判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为《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通过一致性评价、视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国谈药品仿制药,以不高于国谈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国谈药品仿制药,以低于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若国谈药品仿制药中无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国谈药品仿制药以低于国谈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谈判周期保持一致。

(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未选择河北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未中选药品,以不高于选择河北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未中选药品以适当低于选择河北省作为供应地区中选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三)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未中选药品,比照中选药品价格确定其挂网价格,若中选药品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若中选药品是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可以高于中选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通用名同剂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未中选药品,比照中选药品价格确定其挂网价格,若中选药品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低于中选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若中选药品是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以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且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挂网周期与采购周期保持一致。

(四)除上述药品外,同通用名同剂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1家的(含国家和我省确定的短缺药品),以不高于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申报价格需不高于原研药价格,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需低于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价格。对于同通用名同剂型药品,允许不同企业之间有不同的价格,且不受企业数量的限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质量层次的化学药品,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按药品最小规格进行差比计算,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1.8倍,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同品种同质量层次的中成药、生物制剂申请挂网企业2家及以上的,按药品最小规格差比后,最大差价一般不得超过3倍,且不高于该企业药品全国最低挂网(交易)价直接挂网。存在包材差异的参考现有规则,保持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四、公示和价格调整

(一)除国家谈判药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河北的中选药品、河北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外,企业申报价格在挂网前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期间,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接受申诉和质疑,发现企业低于成本恶意申报价格,干扰药品挂网工作的,撤消其挂网资格。

(二)建立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根据药品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对挂网药品及其价格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在外省采购出现挂网、交易价低于在我省挂网实际交易价的,应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

(三)对于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和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以及特殊的临床急需药品,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上无企业挂网或没有列入我省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事后7个工作日内在省药品器械采购平台自主备案。

(四)药品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申报价按药品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最小计量单位(指单片/单粒/单袋/单支等)后的价格作为“单位申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五、申报内容和条件

(一)企业信息。药品生产企业规模、上年度营业额、年可供应河北市场最大量等信息以及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销售一级代理商资质证明材料等。

(二)药品信息。上网药品属性,药品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价格信息。上网药品在其他省(市、区)挂网、交易最低价格及截图、价格承诺函等。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禁止挂网:

1.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因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出现质量检验不合格的。

2.申请之日前两年内被省级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记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

3.在国家或我省组织开展的药价谈判、集中采购执行(合同)期内,不符合采购规定的同品种药品。

4.药品集中采购中不正常履行合同的。

5.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挂网规定的。

六、挂网药品的撤销

(一)企业在医药购销领域存在商业贿赂、提供处方回扣、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活动中有严重违规记录、严重不良反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的,撤销该药品的挂网资格,直至撤销该企业全部药品挂网资格。

(二)企业在外省挂网价低于我省挂网限价,没有按规定时间申报的,暂停1年挂网资格。

(三)药品自挂网之日起1年内无交易记录的(以流水号计),暂停挂网资格。

(四)配送企业应保证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因配送企业原因挂网药品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配送率达不到70%,暂停配送企业1年配送资格,由生产企业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如重新选择配送企业后,一个月内配送率仍未达到70%,则撤销重新选择的配送企业和该生产企业配送不及时品种1年挂网资格。

(五)无法保障供应的药品,企业应提前30日内向省药采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暂停挂网。

(六)对撤网后再次申请挂网的药品,原则上不应高于该药品原挂网价格,如有价格上涨,需说明具体理由。

七、组织实施

(一)省医疗保障局负责挂网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药品挂网、医疗机构议价结果统计分析,重点关注出现价格异常波动、采购量异常变化、配送情况不良等情况的药品。

(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将医疗机构网上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和基金监管内容,加强对采购价格、回款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和通报。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根据临床需求,主动控制成本,优先选择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节约医疗费用,并及时向药企回款。

(四)药品生产配送企业要诚信经营、履行承诺,如实填报申请挂网材料,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申请投诉时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客观真实、合法有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2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