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公告(一)
2015年12月04日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7号文件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分批实施、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经研究,决定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进行集中挂网采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1、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妇产科非专利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附件1)。
  2、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儿科非专利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附件2)。
  3、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部分)(附件3)。
  4、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民族医药学会发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示范药品(中成药和民族医药部分)(附件4)。
  5、基础输液,包括50ml及以上的葡萄糖注射液(5%、10%)、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 0.9%氯化钠)。
  6、《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低价药品清单》公布的药品(包含该剂型下所有产品)。
  二、挂网及采购方式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对符合资质要求的上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直接挂网。医疗机构须通过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址为http://www.sdyypt.net)与挂网生产经营企业议定成交。
  (一)未在平台挂网的上述药品生产企业,可自2015年12月9日起通过平台申报有关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资质审核,通过审核的产品经公示后挂网,在平台内报价后可进行交易。企业报价指南详见附件5。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申报流程及要求详见附件6。
  (二)已在平台挂网的上述药品生产企业,无需再次申报有关电子资质证明材料,在平台内报价后可进行交易。企业报价须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到2015年12月11日内完成。
  (三)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将企业报价、原挂网价格、一定时期内实际交易的平均价、最低价等信息在平台内及时显示。
  (四)医疗机构直接与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及时结算,并在平台如实填报实际交易价格及数量。议价操作手册详见附件7。
  (五)基本药物及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属本次集中挂网采购范围的,原中标结果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停止执行,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使用。
  三、有关要求
  (一)电子资质证明材料内容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否则将取消企业申报资格。
  (二)挂网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和质量等保证供货。如挂网药品到货率低,不能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将取消企业挂网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挂网。
  四、联系地址及方式
  地址: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济南市燕东新路9-1号)
  邮政编码:250014
  咨询电话:0531-67873123,67873167(受理大厅)
       0531-67873135(技术支持)
  电子邮箱:sdyypt@163.com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12月4日    

 

普通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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