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关于做好胰岛素等部分批次药品集采项目采购周期内新一采购协议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08月25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赣集采办字〔2023〕25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赣粤豫鄂四省联盟集中采购文件,现就做好胰岛素等部分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新一采购协议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批次执行时间

各批次采购周期内新一采购协议期中选药品(不含采购周期结束药品)及执行时间:

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度江西中选药品,执行时间:2022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具体药品与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1);

2.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度江西中选药品,执行时间: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药品与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

3.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江西中选药品,执行时间:2022年10月18日至2023年10月17日(具体药品与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3);

4.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第二年度江西中选药品,执行时间:2023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具体药品与第一年度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4);

5.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中选药品,执行时间:2023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19日(具体药品与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5)。

二、胰岛素专项集采有关要求

1.确定协议采购量。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第二年度各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以本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准。如医疗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减少采购量,须向当地医保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及需减少的采购量,原则上不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当地医保部门要从严把关,进行审核。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将同意核减的产品和医疗机构信息数据,于2023年8月30日24:00前,按统一格式报送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胰岛素协议采购量核减模版表详见附件6)

2.加强监测,压实供应配送责任。各级医保部门需密切监测每一家医疗机构的胰岛素中选产品采购、配送情况,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中选企业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处置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指导中选企业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对无不可抗力原因而不响应医疗机构订单的配送企业,采取约谈、暂停拨付结算款、建议生产企业取消配送企业的委托资格等方式惩戒。

3.严格集采协议量的执行。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胰岛素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各级医保部门需按月分析胰岛素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首年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应累加到第二年,在尊重临床实际的前提下,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促进协议量的执行,两年采购协议期结束后,统筹开展履约考核。

4.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医疗机构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并按月进行监测,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5.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用药衔接。各级医保部门应发挥好区域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医院、糖尿病领域重点专科医院的优势,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胰岛素用药指导、宣教协助和教育培训;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三、其他药品集采有关要求

1.除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外,其他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采购周期内新一采购协议期中选药品,按照首年执行通知相关要求执行。已结束采购周期的中选药品,在接续结果执行前的过渡期内,原则上仍按原中选价格执行。

2.赣粤豫鄂四省联盟第二年度中选药品,按照首年执行通知相关要求执行。采购周期结束但未完成协议采购量的药品,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协议采购量。已结束采购周期且完成协议采购量的中选药品,转为挂网采购,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网上自主议价采购。

3.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转为挂网采购的药品,进入江西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申报省级挂网价,选择“药品交易结算—业务办理—非中选药价格申报”,业务办理“标题”统一填写“江西集采到期品种价格申报”,可参照系统提供的非中选价格模板格式要求,于2023年8月30日24:00前提交加盖企业鲜章的采购价格申报函。按程序公示公布后,确定相关药品的挂网价。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

2.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

3.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

4.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第二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

5.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

6.胰岛素协议采购量核减模版表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3年8月24日

普通附件: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2.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3.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4.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第一年度江西中选药品与协议量.xlsx
附件5.赣粤豫鄂四省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年度中选药品与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6.胰岛素协议采购量核减模版表(设区市名称).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