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2020年03月24日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浙江省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25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市罕见病用药保障工作,经商市级相关部门,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参加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含医疗统筹人员),首次确诊时已获得浙江省户籍满5年的;年龄不满5周岁,其生父母一方获得我省户籍满5年。

二、定点治疗:指定宁波市第一医院为我市戈谢病治疗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为我市苯丙酮尿症的治疗医院。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