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的通知
2020年03月30日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各医保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医保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1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并具备条件的20家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2),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需向市、区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并与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详见附件3),明确服务范围、结算方式和管理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整合现有系统资源,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功能需求,依据现有的线上线下多种支付平台,高效便捷地做好费用结算服务。

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参保的普通门诊、门诊统筹、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城乡居民医保“两病”复诊病人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现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三、相关互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规范“互联网+”诊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技术优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疫情期间参保患者即时、准确享受医保待遇。加强人证核对和费用结算管理,妥善保存就诊资料备查。如相关医疗机构发生失信行为,一经发现,从严处理。

附件:1.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部分医疗服务的通知

2.  20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3. 《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17年版)补充协议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普通附件:
宁医发〔2020〕19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