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3年06月16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省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落地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地执行时间

全省参加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的公立医疗机构(含驻鲁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第二年度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执行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二、签订购销协议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市医保部门指导以药品采购联合体已遴选确定的医疗机构为代表,统一与中选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协议。2023年7月1日前,相关医疗机构和中选企业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完成胰岛素第二年度购销协议签订工作。

三、主要配套措施

(一)落实约定采购量。按照国家组织药品联采办统一安排,胰岛素专项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不再组织医疗机构报量,沿用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续签协议。如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少约定采购量,将具体减少明细、减少原因形成书面说明材料,经书记、院长双签字后(零售连锁药店经总部总经理签字后),报辖区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应从严把关,市级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核减,原则上不得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医疗机构减少约定采购量情况由市级医保部门汇总后于6月25日前报省医保局价采处。为了严肃集采政策,尊重契约精神,医药机构首年采购周期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执行,集采结余留用考核和资金拨付也按两年周期一并进行。

(二)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集采全流程管理系统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对于存在中选产品未入院、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约谈督导等相应措施。医疗机构应尽快采购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入院使用,采取措施加快完成进度较慢的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确保协议期内采购使用量不低于约定采购量。县域医共体内,基层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可与县级医疗机构合并计算考核。鼓励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优先使用A类中选产品。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并按月进行监测,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应切实强化履约责任,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指导医疗机构做好用药衔接。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应发挥好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医院、糖尿病领域重点专科医院的优势,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宣教协助和教育培训;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

(五)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应严格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处置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对于未履行供应保障责任的中选企业严格落实我省医药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失信企业按规定及时处置。

四、工作要求

各市要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强化中选企业履约情况监测,确保取得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