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印发《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1月08日 兵团医疗保障局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军队各有关机构:

《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医疗保障局                                 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局兵团财政局

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兵团卫生健康委兵团审计局

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商务局

兵团军事部保障部                             武警兵团总队保障部

2019年12月20日



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和国家医保局等9部委《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精神,积极推进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兵团深化改革和向南发展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兵团党委七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兵团职责使命,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由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相关地区以省为单位形成联盟,委托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开展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按照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的总体要求,落实药品带量采购和使用任务,让职工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药品,为兵团全面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积累经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确保采购工作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政府着力解决部门协同、政策衔接、体制障碍等问题;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三)主要目标。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促进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降低药企交易成本;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益。通过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最终实现参保患者、医疗机构、药品企业、医保基金四方共赢。

二、实施范围

(一)药品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招标时中选的25个通用名药品及中选价格。

(二)机构范围。以统筹区为单位,兵团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和部队系统医疗机构全部纳入试点范围,鼓励其他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企业范围。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的25个中选药品选择供应兵团的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

(四)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确定的采购规则和中选企业数量,按医药机构上年实际采购量的50%—70%确定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

(五)协议期限。根据中选企业的数量,本次集中采购协议期限为1—3年,原则上中选企业数量较少时,协议期限相对较短,中选企业数量较多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工作任务

(一)确保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1.分解采购和使用任务。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结合各师市医保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统计确认的约定采购量,将兵团承诺完成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任务分解至各统筹区及各相关医药机构。(责任部门:兵团医疗保障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2.落实采购和使用任务。各相关医药机构为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主体。相关医药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和中选价格,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中选药品购销三方协议,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并根据购销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量。采购周期内完成采购和使用量后,仍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药机构仍可通过网上采购方式选择采购价格适宜的同一通用名的其他非中选药品,杜绝网下采购等不规范采购现象。对于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范围的2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药品集中采购中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责任部门: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医疗保障局)

3.压实采购和使用责任。鼓励合理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供应保障。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考核等中予以惩戒。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促进优先选用中选药品。要进一步完善药品临床应用指南,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加强对医师和药师的宣传培训,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责任部门: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医疗保障局)

(二)确保中选药品的质量和供应

1.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中选企业是保障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质量管理,自主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确保兵团尤其是偏远团场中选药品的供应,并按照购销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相关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加强生产和库存监测,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依法对中选药品实施抽检全覆盖,适当增加检测频次,确保每个中选药品的质量和药品使用单位不出现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完善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保证中选药品质量可靠。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中选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参加兵团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责任部门: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2.加强使用和供应监测。将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监测纳入总体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中,对于使用量低、使用情况不佳的医疗机构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预警中选药品短缺情况,第一时间报告药品供应不足和不及时的情况。医疗机构作为医患矛盾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对涉及用药调整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制定应急处突预案。(责任部门: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医疗保障局)

(三)实行医保预付,保障及时回款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中选药品专项采购预算,设立集中采购基金专户,落实预付周转金。在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分三期向配送企业支付预付款,其中首次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给配送企业;第二次在采购量达到年合同约定采购量的30%后预付65%;剩余5%在合同期结束后,对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配送企业需按医药机构订单时间按时配送到位。医药机构作为药款结算主体责任单位,需按合同约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从药品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配送企业按月将各医药机构的回款返还至医保经办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后如有新增用量,医保基金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医药机构应继续保证及时回款。严查医药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如因医药机构不及时结算影响中选药品供应的,要严肃处理。相关部门要将医药机构回款时间列入考核指标,对不按要求及时回款的医药机构负责人,实行约谈、通报等处置措施,对医药机构延迟支付医保结算资金。各统筹区要加强预付周转金使用监管,医保经办机构应与配送企业签订预付协议,配送企业需向医保部门出具保证基金安全的承诺书,确保基金使用安全。(责任部门:兵团医疗保障局,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医药机构,配送生产企业)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1.明确医保支付标准。对于中选药品,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分别承担。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如患者使用的药品价格与集中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可渐进式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同时适时推进联动梯度降价,以中选价托底,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方可采购。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支付。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形成合理的用药习惯。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此次采购的,可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15%,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责任部门:兵团医疗保障局)

2.完善结余留用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的价格适宜的药品。对因规范使用中选药品减少医保基金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不调减。(责任部门:兵团医疗保障局)

3.建立预留金制度。按月划分各相关医药机构的中选药品计划采购数量,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进度实行按月监测、季度扣款、半年结算、年终清算。对完成进度的,全额返还预留金;未完成进度的,不予返还。(责任部门:兵团医疗保障局)

4.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将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目标完成情况及合理优先使用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同时纳入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日常稽核管理内容。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责任部门:兵团医疗保障局)

5.促进医疗机构改革。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责任部门: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9年8月—2019年11月)

制定《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分解确认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任务,组织签订中选药品购销协议。制定药品临床使用、药品监管检测、医保支付等配套政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宣传培训,制定舆论风险评估与管控方案。

(二)平台建设阶段(2019年10月—2019年12月)

开发建设兵团药品采购管理平台,与国家药品采购管理平台、省际招采联盟平台、新疆自治区药品采购平台等实现互联互通,并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医药机构信息系统、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信息系统等相关各方实现对接联通和数据信息共享。

(三)启动实施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12月)

兵团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全面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对中选药品采购、使用、供应、质量、回款等实施全过程监测,确保完成约定采购和使用任务,保障药品供应和质量安全。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1年1月—2021年2月)

对兵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推广试点经验做法。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提前谋划部署,确保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切实落实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成立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统筹指导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完善医保配套措施,做好医保基金预付、结算和医保支付标准调整、总额预算管理、医保协议管理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出台关于做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配套措施;要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考核指标,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出台关于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配套措施,建立质量问题处理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坚决打击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落实生产供应责任,支持企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提升中选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在中选药品中涉及应急储备的品种,督促储备企业做好储备供应保障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加强对药品流通的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配合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配合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相关医保经办业务。审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程序的合法性及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成效、医保基金安全及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等。兵团军事部保障部负责部队系统医疗机构各项工作的落实等。武警兵团总队保障部负责武警系统医疗机构各项工作的落实等。各师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具体落实工作,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强化对一致性评价等工作的宣传和解读,合理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加强对各级医保部门、经办机构、医药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政策解读和培训,推动做好临床使用中选药品的解释引导,确保试点方向不偏差、政策措施不走样。各师市、各相关部门要强化风险防范,认真研判工作推进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强化督促指导。兵团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有力推进。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统筹区要开展重点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试点领导小组报告。

兵团医疗保障局一处                       2019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