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01月07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

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进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转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推进“健康山西”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加强党对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领导,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相互衔接、协同配合的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合理界定并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和医疗卫生机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明确医疗卫生监管责任。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有效实现形式,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权力和职责,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监管。

坚持社会共治,公开公正。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充分发挥信用体系的约束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专业化组织、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作用。

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效能。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综合监管机制,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全要素、全流程监管,提升执法效能。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形成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卫生健康执法监督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构建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1、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实施办法(试行)》,全面实行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县级医疗集团党的建设和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加强纪检机构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行职责能力,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分别负责)

2、明确政府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进一步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组织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职责的机构依法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各医疗行业综合监管相关部门参与)

3、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县级医疗集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4、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引导和支持其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评价。到2020年,建立起社会评价的质量控制体系与数据库。鼓励医院协会、医师协会、护理学会等行业组织建立行业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行为进行约束。探索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利用行业组织的专业力量,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分别负责)

5、重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上下联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推进普法教育、政策宣讲、健康传播融合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引导群众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加强医疗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监督作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加强全行业、全过程综合监管

1、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按照《山西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 (2016-2020)》(晋政办发〔2016〕115号),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加快推进医药卫生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部门按职责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申请材料,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二证合一”,推行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推行全流程网上审批。(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药监局分别负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健全各专业质量控制评价分支机构,构建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以医疗机构自我质量管理为基础,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通过日常信息化监测和必要的现场检查,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完善评审标准,规范评审流程,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参与)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相关产品的监管。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控制工作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推进以抗菌药物为重点的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全面实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和体外诊断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引导公立医院规范开展药品耗材议价采购,降低采购价格。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采购使用激励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拨付挂钩,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强化药品质量监管,健全药品遴选、采购、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建立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医院运行评价考核工作,建立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和综合绩效考核的长效机制,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定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医保局参与)

严格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收支结余主要用于医疗机构的发展和医务人员的奖励,不得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参与)

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实施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基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健全完善定点协议机构的动态退出机制,提高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省医保局、山西银保监局分别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4、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完善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工作机制、队伍建设。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加强对职业病、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食源性疾病等的监测和数据分析,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公共卫生职责情况与等级评审、绩效评价等挂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5、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强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依法开展医师执业注册注销工作。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并与职称聘用、评优评先等挂钩。(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6、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督促新闻媒体、互联网站等广告媒介加强自律,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以及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规范医药代表管理,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医保局分别负责,省纪委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7、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完善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业研发制造水平。(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医保局、山西银保监局、省药监局参与)

8、加强县域医疗集团监管。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县医管委员会领导下,认真履行医管委办公室职责。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全面负责监管医疗集团党的建设、公益性、医疗质量安全、公共卫生、财务运行、统一规划、综合监管,探索新形势下长效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要融入一体化改革,发挥专业优势,将工作中心下沉到基层一线,履行对医疗集团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督导培训职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定期组织对医疗集团的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疗集团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主要负责人晋升、奖惩挂钩,并向社会公开。(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创新综合监管机制

1、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医疗卫生机构抽检清单,健全检查对象库、检查人员名录库,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到2020年,双随机监督抽查覆盖被监督单位的比例达到20%以上。(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行业信用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公开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网站、微信等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不良记分和行政处罚等信息。(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并依法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向社会公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从打击涉医犯罪等领域入手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参与)

3、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定点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和分析,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全力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省药监局参与)

4、建立智能监管机制。以创建“健康山西”为目标,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构建省、市、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全员人口数据库、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电子病历和卫生健康业务数据资源的建设和融合,健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配置和应用。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探索开展在线监测、智能监管,实现及时、动态、高效监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参与)

5、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充分发挥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处罚后复查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委政法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6、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完善不良信息相互通报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太原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细化工作方案,完善相关措施机制,统一部署、协调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严肃查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政府负责)。

(二)落实部门责任。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民政、司法行政、教育、国资、海关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

各部门要落实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承担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省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三)强化督察问责。

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对各市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情况、突出问题及处理情况、综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政府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等开展督察,并与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情况挂钩,每两年对各市督察一遍。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震慑。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可延伸至部分县(市、区)有关部门。督察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地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省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各市可参照建立相应的督察机制。(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完善标准体系。

积极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抓好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做好地方立法评估、清理工作。建立健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标准体系,完善医疗卫生执业资格、资源配置、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机构经济运行等全流程地方标准,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针对“互联网+医疗健康”等医疗卫生服务新技术、新设备、新业态等,加快标准制(修)订。(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五)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

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加强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 推动人财物等资源向基层倾斜, 充实基层执法队伍,健全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加强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设备装备以及执法经费等政策保障。逐步实行卫生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改善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专业结构,加强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医疗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六)加强宣传引导。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信等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卫生健康委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