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度续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12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卫生健康委 药监局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关于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2〕126),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品种采购周期内第一年度已结束,经医疗机构自主填报已完成第二年度任务量确定工作。为做好相关品种续约采购工作,现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采购周期为2年以上的相关产品(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2-1),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分年度签订采购协议。本次续约执行年度时间从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采购任务量完成情况按照宁医保发〔2022〕126号文件执行时间分年度进行统计。

  三、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克林霉素磷酸酯注射液与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批次集采药品盐酸克林霉素注射液中选结果重叠。根据《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文件编号:GDYJYPDL202201)》要求,执行第七批国家集采中选结果。

  (二)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要求及文件规定,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确保第二采购年度任务量的完成。

  (三)为保障中选品种供应,中选企业须严格落实药品生产、供应主体责任,根据《自治区药品配送管理办法》和通报公布的相关药品配送企业考核结果,自主选择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为便于考核,减少企业出现配送不到位的考核通报结果,建议以市为单位选择1家配送企业,确保配送区域内所有医疗机构药品配送全覆盖。在采购周期内,如发生供应不到位等情况的,将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管理。

  (四)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根据医疗机构报量组织做好第二年度采购协议签订工作,对有关平台挂网、采购、配送等运行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和解释说明。

  附件:宁夏第七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中选药品续约清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14日

普通附件:
宁夏第七批国家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中选药品续约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