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上报疫情防控重点监测药品相关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0年02月14日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级医疗机构,相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做好我省新冠肺炎防控药品保障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疫情防控重点药品生产配送供应和库存需求情况,省医疗保障局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紧急部署开发了重点监测药品数据上报模块。经过试运行,现决定自2020年2月15日起通过系统上报重点监测药品相关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范围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配送企业、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疫情防控上报”模块,按不同生产企业和品规对重点监测药品相关数据进行上报,数量单位统一为最小零售包装单位。重点监测药品清单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二、填报内容

(一)医疗机构

1.库存上报管理。医疗机构首次填报库存量后,次日起仅填报入库量和出库量,库存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填报入库量请注意区分两种情况: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确认到货入库后入库量由系统自动汇总,医疗机构重点关注及时确认到货订单;医疗机构需重点人工填报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之外阳光议价采购、捐赠等采购入库的量,出库量需人工填报。

2.需求上报管理。需求上报只需上报订单外需求量。订单外需求量是指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阳光采购平台无法正常采购的需求量。医疗机构添加需上报药品,填报订单外需求量,若通过平台可正常采购无订单外需求量或订单需求量无变化的可通过“零变化上报”快捷上报。

(二)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首次填报库存量后,次日起填报入库量和出库量相关数据,库存量由系统自动计算。其中在途数量指生产企业已确认订单未到货数量,向医疗机构供应情况根据响应订单配送情况,选择正常供应、部分供应和暂停供应。此外,经与省药监局沟通,疫情防控期间,各药品配送企业可暂时配送防护物品。

(三)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对其药品首次填报2020年以来发货至甘肃总量,有新发货量时填报当日发货至甘肃总量,同时根据供应情况选择“正常供应”“部分供应”“暂停供应”。

三、工作要求

(一)疫情防控重点监测药品数据上报工作实行日报告制度,以每日24:00前上报数据为统计基数。各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准确及时填报相关数据。

(二)未及时上报疫情防控防护物品数据的医疗机构,应落实疫情防控防护物品的上报工作。登陆甘肃省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交易平台【应急目录---应急耗材填报】模块,填报相关防护用品当日库存量、前日消耗量、今日新增库存、计划需求量等数据。

(三)各市州医保局要及时督促属地医疗机构尤其是疫情防控定点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落实数据上报工作,同时对本地区疫情防控药品和防护物品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做好相关供应保障工作。配送企业通过系统填报后,电子版数据不再报送各地医保局。加强与卫生、工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为政府物资保障提供支持依据。

联系人:马世全  0931-8127135

甘肃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