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招〔2021〕142号关于做好2021年药品(第一批)分类采购挂网结果的补充通知
2021年08月05日 四川省药械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

相关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公布执行2021年药品(第一批)分类采购挂网结果的通知》(川药招〔2021〕139号)等文件要求,为提升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暂未挂网的产品处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药品质量层次申报错误、带量采购药品跨类别申报、备案采购类别形式要件不符合《申报规范》。企业请按照《关于做好近期药械产品分类采购申报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川药招〔2021〕112号)相关要求,登录系统修改申报信息,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申报信息。逾期未完提交或提交信息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本次不予挂网。

二、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企业信息,请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登录系统提交企业信息,信息公示无异议后,相关产品再予以公布执行。

三、属于国家集采的通用名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产品不予挂网。

四、针对重复申报的同医保编码且挂网价格一致的申报产品,保留其中一条予以挂网。挂网价格不一致的按照价格就低原则予以挂网。

五、有质疑未挂网产品

1.公示期内自我质疑产品。企业信息、产品信息填报有误等情况,由企业申请修改后挂网。产品挂网类别错误、漏报省级平台挂网价格信息等情况,暂不执行挂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参加后续申报。

2.公示期内被质疑产品。被质疑企业在中心发出《关于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告知书》7个工作日之内及时作出澄清,中心根据被质疑企业递交的《澄清材料》判断质疑是否属实,经核实后,质疑不成立的,按工作流程予以挂网,对被质疑企业无法澄清的,不予挂网。

3.质量公告不合格的产品。针对2016年-2021年6月因质量公告被暂停挂网资格产品,需提交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后予以挂网。

4.涉嫌涨价的产品。企业可登录系统自行查看,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提交澄清材料,对涨价原因等情况作出说明。

5.对于2019年窗口期撤网或调整采购类别的产品以及前期挂网状态显示为“禁用”的同批准文号相关产品。企业可登录系统自行查看,根据产品实际情况提交澄清材料,对撤网原因、价格变化等情况作出说明,对涉及2019年窗口期撤网或调整采购类别产品,需提交2019年窗口期撤网或调整采购类别时的产品价格。

6.对于上述第4条、第5条涉及的产品可于8月9日—8月17日在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企业端未执行产品申诉模块下提交。

六、过渡专区已挂网产品,在本次挂网执行目录中暂未挂网的产品,医疗机构在一个月过渡期内仍可采购。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