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在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系统申报价格的补充通知
2021年09月15日 新疆医用耗材阳光挂网工作指导群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应部分企业要求,结合平台医用耗材报价实际,决定延长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在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系统(以下简称招采系统)的报价时间,现将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报价时间

(一)医用耗材价格申报时间延长至2021年10月7日24时。

(二)药品价格申报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10时至10月7日24时。

二、药品价格申报要求

价格申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申报价格均按照已维护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编码对应的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保留小数点后2位。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药品申报企业提供的价格信息应当是截至2021年8月31日前的有效价。

(一)产品报价

阳光挂网价即相关产品的企业报价,必须按照已维护的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编码对应的最小零售包装价格进行申报。阳光挂网价不得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集中采购价格中最低价(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其申报价格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价格;参比制剂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含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和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申报价格不高于对应原研药在全国省级平台现执行的最低挂网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和对应原研药的挂网价格。无全国省级平台集中采购价格的产品本批次暂不参与申报,后期适时专项开展此类产品的阳光挂网工作。

(二)相关价格信息填报:

相关价格信息填报均须符合以下要求:截至2021年8月31日前,在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形成的、实际采购过程中具有限价属性的,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各省标识为挂网价、中标价、入围价、基准价、报价等价格;不含集中带量采购价格,不含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所维护产品的包装系数应与所提供的价格截图中的包装系数一致,截图(需加盖企业公章)必须体现集采平台名称、产品包装系数、规格型号等信息。

1.全国最低价信息填报:所维护产品在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的最低价 。

2.我区原平台价信息填报:所维护产品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原平台)中的中标价格或最高限价。

3.全国最高价信息填报:在全国有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价,且未在我区原平台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须填报该产品在全国省级集中采购的最高价。

三、其他要求

2020年-2021年在原平台有实际采购的产品原则上须参与此次报价,国家谈判药品(不含仿制药)、我区正在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短缺药品不参与此次报价,麻醉药品、Ⅰ类精神类药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原平台已挂网,在招采系统中未维护企业信息的企业,请参照附件中表1《未维护企业信息数据表》及时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未维护部分产品信息的企业请参照附件中表2《未维护产品信息数据表》及时维护产品信息。

附件:《招采系统中未维护信息的企业(原平台已挂网)》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9月13日

普通附件:
关于在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招采系统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docx
招采系统中未维护信息的企业(原平台已挂网).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