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做好头孢氨苄联盟地区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1年04月26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为巩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改革成果,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头孢氨苄采购周期到期后的衔接工作,确保我省群众头孢氨苄用药质量水平不下降,药品价格处于合理区间,我省参与了广东组织头孢氨苄联盟地区带量采购工作,产生了中选结果。为做好中选结果的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公布的《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头孢氨苄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公布的《头孢氨苄药品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文件(GDYJYPDL202101)及其补充公告》中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首年合同周期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2021年4月30日至5月31日为中选企业调整过渡期,过渡期内,中选企业要及时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不能及时供应的,允许医药机构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

三、时间安排

(一)分解约定采购量。4月27日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疗机构,同时做好医疗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配送关系维护。4月30日前,中选企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维护中选药品配送关系。

(三)网上购销合同签订。省医药采购平台将根据中选企业维护的配送关系和相应品种的约定采购量,自动生成三方购销合同。5月20日前,有关配送企业和医药机构及时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明确配送关系。同时,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认真阅读三方购销合同后点击确认,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本方的权利义务。

(四)未中选价格调整。5月20日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提供的头孢氨苄非中选药品价格为依据,参照《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0〕3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我省头孢氨苄非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工作,其中,在我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头孢氨苄中选结果的供应配送、采购使用、预付回款、质量监管等政策措施,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头孢氨苄联盟地区集团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头孢氨苄中选目录.xls

普通附件:
附件:头孢氨苄中选目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