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2023年01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精神,为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详见系统内目录)。

二、报量医疗机构范围

全区公立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军队医疗机构(含监狱、戒毒所医院)均应填报。

卫生院填报时,需在填报本院采购量的同时汇总所管辖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量合并填报。村卫生室不作为采购量报送的主体单位。非独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数据并入上级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由上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汇总合并填报。

三、报送方式

本次数据填报采取线上直报方式进行,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blxt.smpaa.cn),完成填报工作,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医疗机构账号及密码沿用第七批国家集采,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或操作视频。医疗机构参考系统内导入的相关药品2021年历史采购量数据,按照报量规格填报采购需求量,原则上不少于2021年度历史采购量(如预采购量超出或少于历史用量较大的,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市级医保部门提交由本单位院长、书记、纪检组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三甲医院报量偏差较大的,单位负责人应主动向自治区医保局做专项说明)。

四、时间安排

报量操作测试时间:1月12日24点前。

医疗机构填报时间:2023年1月13日0时—2月8日24时。填报时间结束后,不再接受数据补报。

市级医保部门审核时间:2023年2月13日24时前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时间:2023年2月16日24时前

自治区医保局审核上报时间:2023年2月21日17时前。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数据填报工作,督促医疗机构按实如期填报真实数据,确保本地区报量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此次数据填报工作,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专人负责,按照填报说明(见附件)及相关报量要求进行预采购量数据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合理、准确。如未按时报送,后期无法补报,因未及时、如实、准确上报数据影响后续集中采购工作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二)认真负责,准确审核。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各级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审核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填报数据与其掌握的历史数据之间的差异、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扎实做好第八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报量各项工作。

(三)依法依规,合理填报。肝素类品种报量时,请各医疗机构根据低分子肝素钠/钙等的适应症和规格使用实际,自行合理将采购需求量归类至那曲肝素或依诺肝素报量。对本次集采涉及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和基药规格,请各医疗机构分别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52号)的要求,进行合理报量。

联系方式:

自治区医保局:0951-8236502

银川市医保局:0951-5555142

石嘴山市医保局:0952-2029503

吴忠市医保局:0953-2068766

固原市医保局:0954-2665205

中卫市医保局:0955-8598928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951-6891096

附件:填报说明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11日

附件

填报说明

1.品种名称的表述参照医保目录,具体剂型包括:

(1)口服常释剂型:普通片剂(片、素片、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不包括口腔崩解片(口崩片);

(2)缓释控释剂型:缓释片、缓释包衣片、缓释胶囊、控释片、控释胶囊;

(3)吸入剂:气雾剂、粉雾剂、吸入剂、吸入粉雾剂、干粉吸入剂、粉吸入剂、雾化溶液剂、吸入气雾剂、吸入(用)溶液、吸入(用)混悬液、(鼻用)喷雾剂、鼻吸入气雾剂、雾化吸入用混悬液、吸入(用)气雾剂、雾化液;

(4)颗粒剂:颗粒剂、肠溶颗粒剂;

(5)口服液体剂: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干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糖浆剂(含干糖浆剂);

(6)注射剂: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注射用浓溶液;

2.填写与品种名称、规格对应的采购数量;采购数量以“片/粒/袋/支”计;

3.肝素类品种报量时,请各医疗机构根据低分子肝素钠/钙等的适应症和规格使用实际,自行合理将采购需求量归类至那曲肝素或依诺肝素报量;

4.对本次集采涉及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和基药规格,请各医疗机构分别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52号)的要求,进行合理报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