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山东省济南市《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2023年08月20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8月18日,市医保局印发了《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济医保发〔2023〕11号)。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3〕51号)文件,推动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顺利落地实施。我们与省局同步,执行中药饮片联采中选结果,面向患者销售中选药品。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三明采购联盟省际中药(材)采购联盟中药饮片联合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鲁医保函〔2023〕51号)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中药饮片价格虚高、波动大、质量参差不齐、供应不稳定等问题较为突出,随着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不断深化,积极寻求开展中药饮片集采的有效方法,努力让群众享受质优价宜的中药饮片产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落实约定用量。医药机构要按照已自主填报的品种和需求,确保中选药品入院并按协议采购量采购。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对于中选药品不入院、采购低于序时进度的医药机构,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及时提醒、通报、约谈督导。

  (二)强化主体责任。生产企业是中药饮片质量的责任主体,应保证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对供应药品的质量负责,严格按购销协议约定的质量要求保障供应。医药机构应承担中药饮片的验收责任,对所购中药饮片应当按照购销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和使用。

  (三)建立配送关系。中选企业自主选择其中选产品向医药机构的供货方式。若选择通过配送企业供货,中选企业应协调其确定的配送企业于8月25日前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于8月31日前完成配送关系建立。

  (四)及时结算药款。各区县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集采政策,引导医药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药饮片联采中选药品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

  (五)强化供应监管。各区县医保部门密切监测中选企业供应情况,对不能及时足量保障供应的企业,要及时督导。对供应不稳定、到货率低的中选企业,将视情在后续中药饮片集采中给予扣分处置;对不签订购销协议或不按协议履行供货、督导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将视情采取取消中选资格、限制参加后续中药饮片集采、纳入失信评价等措施。对按照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保障约定采购量和剩余用量供应的企业,将在后续中药饮片集采中予以加分激励。

  (六)及时响应处置。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医药机构采购、中选企业供应以及供需双方争议问题的处置应对工作,发现问题要快速响应并采取措施,重要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上下协同,确保问题第一时间得到有效解决。

  (七)本通知自2023年9月8日起施行,采购周期为:2023年9月1日-2024年8月31日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具体联系人:潘柳欣

  咨询电话:0531-68966722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