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3年07月07日 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

桂药采办发〔2023〕10号


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医疗保障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各药品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要求》的精神,做好我区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和《关于增补胰岛素集采供应品种清单的通知》中确定的中选药品及供应品规(详见附件)。

(三)实施时间。第二采购年度实施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2023年6月1日起医疗机构实际采购量均计算为第二采购年度采购量。

二、工作安排

(一)做好采购协议签订工作。胰岛素专项集采第二采购年度不再组织医疗机构报量,沿用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续签协议。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登录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网址:https://ybwt.ybj.gxzf.gov.cn/#/unitLogin,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与相关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完成购销合同的签订工作。医药机构首年采购周期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年度继续执行,集采结余留用考核和资金拨付也按两年周期一并进行。

(二)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药品耗材招采子系统的作用,强化中选企业供应和医疗机构采购执行情况监测,落实集采全流程管理措施。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对于存在中选产品未入院、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等问题的医疗机构,原则上至少每季度一次通报提醒,问题突出的要及时通报,对通报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采取约谈督导等相应措施。医疗机构应尽快采购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入院使用,采取措施加快完成进度较慢的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确保协议期内采购使用量不低于约定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优先使用A类中选产品。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各级医保部门应指导医疗机构结合胰岛素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并按月进行监测,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四)指导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用药衔接。各级医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各地要发挥好辖区内诊疗能力强的综合医院、糖尿病领域重点专科医院的优势,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指导、宣教协助和教育培训;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

(五)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中选企业应严格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处置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对于未履行供应保障责任的中选企业将严格按照我区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采取相关措施。

(六)涉及胰岛素专项集采执行其它事项仍按《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药采办发〔2022〕6号)相关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6日

普通附件: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