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试行)》征求意见情况
2022年11月15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后处置工作程序(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后,共收到意见6条,采纳6条。具体情况如下:

1.“3.1告诫:……依法采取的向药品经营企业发出告诫信进行风险提醒和警示的风险控制措施。”

修改意见:改为“3.1告诫:……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的向药品经营企业发出告诫信进行风险提醒和警示的风险控制措施。”(采纳)

2.“3.4 暂停销售:……分为暂停全部或部分经营范围销售、暂停风险药品销售两种。”

修改意见:改为“3.4 暂停销售:……分为暂停全部经营范围销售、暂停部分经营范围销售、暂停风险药品销售三种。”(采纳)

3.“6.1.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发出告诫信的情形。”

修改意见:改为“6.1.1(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采取告诫措施的情形。”(采纳)

4.“附件2药品经营检查告诫信、附件3药品经营活动限期整改通知书”

修改意见:名称改为“附件2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告诫信、附件3药品经营监督管理限期整改通知书”(采纳)

5.“6.2.4 暂停销售。由相关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分局下达《暂停销售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企业陈述权、申辩权的实施方式。……下达暂停销售通知书,告知企业暂停销售的经营范围、时限和相关后处置措施等,企业可依法提出复议诉讼。”

修改意见:改为“由相关市市场监管局、检查分局告知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权,下达暂停销售通知书,告知企业暂停销售的经营范围、时限和相关后处置措施等,企业可依法提出复议诉讼。”(采纳)

6.“6.1.2符合以下情形的,在整改、告诫基础上,采取约谈措施。”

修改意见:改为“6.1.2符合以下情形的,采取约谈措施。”(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