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1年06月11日 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精神,2020年度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517元。按照核定要求宁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缴费基数标准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3676元,最高不超过18379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3676元,按10%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为367.6元。

(三)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达不到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需要补缴的,月补缴基数为3676元,按10%的费率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月补缴金额为367.6元。

(四)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职工,以2020年度福建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126.42元为基数,申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

二、凡在宁德市各县(市、区)医保管理部参保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灵活就业、军转干部等退休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由该参保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稽核办法》,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开展2021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同时,对宁德市内所有参保单位开展书面稽核工作。请各参保单位法人代表认真阅读并签署《基金征缴稽核承诺书》(附件2中第一点要求提供的为实地稽核证据材料,本次书面稽核暂不提供),确认如实申报参保人数及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瞒报、少报、漏报工资总额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损害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参保单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不签署承诺书的参保单位,作为基金征缴稽核重点对象,下一步将组织人员开展实地专项征缴稽核。

四、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确保个人权益记录单发放的便捷、准确与安全,各参保单位应对本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信息发生变更以及个人信息不完整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并修改无误后,与修改好的缴费基数一起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

五、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申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的同时,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基金征缴稽核承诺书》、《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各一式两份)和参保人员工资总额花名册。工资总额花名册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花名册,由参保单位统一申报;参保单位如有非在编人员参保的也应提供非在编人员工资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最新发放工资表(工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以上所有报送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为加强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保障医保数据信息安全,今年的缴费基数调整工作各医保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统一使用“E点通”进行缴费基数申报。做到内外网不混用,内网、涉密网不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1.已开通“E点通”网上申报软件的参保单位缴费基数调整请在“E点通”申报,并将盖章的纸质材料报送至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

2.未开通“E点通”网上申报软件业务的参保单位,须指派专人于文件下发之日起到参保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基数调整业务。

(三)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缴费基数的,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直接按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缴费基数并征收社会保险费。

(四)请参保单位通知参保人员激活医保电子凭证,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就医扫码结算。(激活流程详见附件3)。

六、新的缴费基数从2021年7月开始执行,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办理,逾期责任自负。

特别提醒:

1.各参保单位可在宁德医疗保障局官网下载基数调整文件及表格。

2.使用E点通申报端的参保单位可随时向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缴费基数调整业务。

3.未使用E点通申报端的参保单位,请自行安排日程到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基数调整业务。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基金征缴稽核承诺书》

3.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流程

宁德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6月9日

普通附件: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doc
附件2:《基金征缴稽核承诺书》.doc
附件3:医保电子凭证激活流程.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