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政办发〔2019〕25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9年11月12日 德清县人民政府(来源网址失效)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除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情形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医保机构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4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规定的比例。

三、《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08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贯彻省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1〕169号)等文件中涉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