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助产机构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2020年02月13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各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助产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我委组织市妇产科医疗质量质控中心制定了《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助产机构疫情防控措施》,请各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2020年2月13日


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助产机构疫情防控措施


孕产妇是新冠肺炎的易感人群。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整体要求,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就进一步做好医疗助产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以下措施。

一、各医疗助产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院内感染防控的通用措施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100号)、《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门急诊传染病预检分诊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101号),进一步强化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提升医疗机构内新冠肺炎院内感染管控水平,结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修订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切实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初筛工作。

二、经医疗助产机构门急诊预检分诊发现有符合诊疗方案中疑似病例的流行病学史或临床表现的孕妇,需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需经院、科两级防控小组会诊除外疑似病例后方可收入普通病房接受住院治疗;不能除外疑似病例的,需由市级专家组确认,如确诊为新冠肺炎,在病情允许情况下,转入定点医院。

三、如有疑似或确诊孕妇进入产程或急需终止妊娠来不及转运的,应进入助产机构的隔离病房或隔离产房、手术室就地诊治,严禁陪产。所有医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护,分娩后隔离病房或隔离产房、手术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终末消毒。

四、如有孕妇已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但仍不能明确发热原因的,也应在隔离病房或隔离产房、手术室接产。

五、分娩过程中,要定期监测体温,务必确保无菌操作。

六、鼓励单间分娩,固定助产人员;减少产房内不必要人员出入,暂停教学、进修活动。

七、设置隔离病房或隔离产房、手术室,备齐消毒物品和防护用品,保证分娩和危重母婴急救设备、设施,且确保物品功能完好;隔离病房、临产室、产房、手术室内的血压计、胎心监护仪、胎心听诊仪、婴儿辐射保暖台、心电监护仪等做到专人专用,严格进行终末消毒,并做好具体记录工作。

八、结合妇产科专业性质,完善突发应急处理预案,规范发热、疑似病例诊治、转诊等流程。

九、进一步健全医院陪护制度,疫情期间取消探视制度。限制陪床家属人数,严格落实“一孕妇一陪护”,减少陪床家属人员更换,并对所有陪床家属进行流行病学史调查、体温监测。

十、参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用品选择使用指南(暂行)的通知》(津卫医政〔2020〕78号)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用品查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药监械管〔2020〕3号)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内全体医务人员个人防护,务必做到医务人员“零感染”。

十一、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津卫妇幼〔2020〕115号)要求,医疗助产机构集中力量加强疑似和确诊孕产、妇产时管理和新生儿救治,完善诊疗流程,畅通救治通道,确保医疗助产机构内各部门和医疗助产机构与定点医院的无缝衔接。

十二、疫情期间,考虑血液资源紧张,要在产前结合孕妇实际情况,认真评估产后出血风险,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