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医药企业相关信息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
2021年08月28日 新疆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平台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在招采子系统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结合审核工作人员对已上报的企业及产品信息复核情况,现就申报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信息申报工作

请已完成资质信息申报并提交的药品、医用耗材企业对系统内申报信息(包含企业信息、产品资质信息、产品信息,下同)开展自查纠错,尤其是对产品资质信息再次自查纠错。若申报信息自查无误,无需任何操作;若自查有误,请在系统内自主撤回并完成修改并提交;申报信息属于“审核通过”状态且需要修改的企业,请在相应的信息维护工作指导QQ群内反馈,调整审核状态后请及时完成修改。自查纠错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9日24:00,逾期不再受理。

医用耗材企业在申报信息过程中如存在产品的27位国家编码与自治区招采系统内的编码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需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也可向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部门反馈,反馈时请将产品名称、国家编码、自治区招采系统内编码信息汇总后形成电子表格,纸质版(盖章件和联系方式)、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至电子邮箱xjylbzj202108@126.com。

二、医药价格申报工作

(一)医用耗材价格申报要求

医用耗材生产企业按《自治区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平台上提交申报信息,申报价格须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申报价格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以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对应的规格包装(如:个、片、根、支)为计价单位,注意核对申报价格,确保与产品包装规格单位相符。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申报时限:2021年9月1日-9月15日。医用耗材生产企业需同时申报以下资料(资料有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

1.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含招标价)的最低价(附件提供挂网截图,截图需体现省级集采平台名称);

2.在陕、甘、青、宁4省中集中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附件提供挂网截图,截图需体现省级集采平台名称);

3.从2019年1月1日以来,自治区范围内医疗机构采购的最低和最高价格(附件提供医疗机构采购发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或中标通知书)。

(二)药品价格申报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按自治区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有关要求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短缺药品不列入申报范围,申报药品分类如下:

1.已在我区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价格等信息,申报价格须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未在我区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根据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与挂网产品的异同,生产企业按要求提交申报信息,申报价格须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未过评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3.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挂网;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申报价格须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

4.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申报价格须不高于该产品全国各省级现执行挂网价格中最低价和对应原研药价格。

5.其他药品。麻醉药品、Ⅰ类精神类药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价格申报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申报价格以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编码对应的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保留小数点后2位。申报价格为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申报时限:2021年9月15日-9月30日。药品生产企业需同时申报以下资料(资料有效截止日期为2021年8月31日):

(1)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的最低价,不含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不含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附件提供挂网截图,截图需体现省级集采平台名称);

(2)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老平台)正在执行的挂网价(附件提供挂网截图);

(3)未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平台(老平台)挂网的产品,须提供正在执行的全国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的最高价,不含国家和省级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价格,不含福建、广东、重庆等以第三方电子交易方式产生的价格。(附件提供挂网截图,截图需体现省级集采平台名称)。

三、申请复核工作

企业在完成企业、产品的信息和价格信息的申报工作后,需对所有申报信息进行再次核查,准确无误后提交《企业挂网申报承诺书》(附件1)和《产品信息复核申请书》(附件2),完成信息申报工作。企业不提交《产品信息审核申请书》视为信息申报工作未完成,将影响产品的挂网、交易等工作,请各企业按照系统提示规范上传。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信息申报的企业,需提交纸质情况说明(内容自拟),经医疗保障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信息维护时间。价格联动采购工作实行常态化增补,原则上每6个月集中开展一次。

四、相关工作要求

请各医药企业高度重视产品申报工作,严格按要求进行规范、准确申报。相关产品申报结果将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监测和信用评价等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给予取消挂网、降低信用评级、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参与自治区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等处理,并将线索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同级纪委监委。针对产品的最低价信息,在执行过程中长期接受社会监督,随时接受相关投诉。

附件:1.医药企业挂网申报承诺书

2.产品信息复核申请书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1年8月27日

普通附件:
产品信息复核申请书.docx
医药企业挂网申报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