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信用奖惩机制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2021年01月19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来源网址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要求,进一步规范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疫情防控措施,堵塞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漏洞,充分发挥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前哨”作用,现就建立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传染病报告信用和奖惩机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规范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疫情防控措施,重点加强个体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要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辖的原则,明晰责任边界,健全监管机制。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研究,划清“责任田”,组织医疗、疾控、执法等机构加大对辖区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确保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真正发挥疫情“前哨”监测作用。近期重点针对个体诊所、门诊部等民营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组织开展疫情防控政策文件、技术指南,培训新冠病毒感染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确保机构全覆盖、医护人人知晓,提高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发现新冠肺炎病例的敏感性和警惕性,提升其发现、甄别病例的能力。

二、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履行传染病报告法定责任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快建立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监管、事后信用奖励惩戒机制。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在2021年3月前全部完成《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疫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强化三级预检分诊

健全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制度,重点做好三级分诊工作,充分发挥疫情发现的“前哨”作用。规范预检分诊流程,把好疫情防控第一道入口关,严守口罩佩戴、体温检测、流行病学史追踪、健康码查验等传染病重点风险环节;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做好进入医疗机构二次分诊识别;强化坐诊医生传染病防控意识,精准鉴别诊断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织密传染病第三道分诊网,严禁对新冠肺炎等重大传染病漏诊、误诊。

四、规范患者转诊流程

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未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的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收治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咳嗽、咳痰、气短等)较重的患者,若遇到这类患者需引导至就近设有发热门诊诊室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告知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做好患者基本信息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尤其是有疫情流行病史的,要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就近转运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做好转诊记录;对不愿意前往发热门诊、诊室就诊而强行离开的患者,要立即将其信息报告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必要时报请公安部门协助。

五、严格落实感染防控

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感染防控制度、流程,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落实诊室、治疗室、留观室等消毒隔离措施,做好医护人员个人防护、手卫生等易感染环节。严禁使用无证、过期和标签说明书不合格的消毒产品。医疗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处置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严防内部交叉感染。

六、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辖区内的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与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定点对口联系制度,明确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立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对发热患者等异常情况的定时报告制度,特别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期间,询问并登记发热患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手机号、居住地址、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定时报告疫情期间发热患者就诊情况,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全覆盖。诊所、门诊部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逐步推进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接入区县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工作,逐步实现日常诊疗行为监管与发热患者动态监测,提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七、加强监管督导检查

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排查检查,组织开展辖区内所有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接诊收治发热病人、报告及转运发热患者流程、开具和储存退烧药品等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重点是个体诊所、门诊部,查找其薄弱环节和防控漏洞,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销号管理,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不定期暗访,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全市通报。各地在排查整改工作中,对不具备发热患者收治条件的社会办民营医疗机构收治发热病人或不按规定报告、转诊发热病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疫情扩散的,坚决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执业证书和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联系人:李春明;联系电话:67706597。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