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起草说明
2019年08月27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根据我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起草背景

2009年11月,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文件要求,我委(原卫生厅)牵头,联合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在我省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随着深化医改工作的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体系建设的完善,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结合我省卫生与健康大会、《“健康浙江2030”规划纲要》和省委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我委牵头起草了本实施意见,拟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七部门联合发文。

原《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拟同时废止。

二、起草过程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件精神,对照《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卫发〔2009〕260号),结合我省推进健康浙江和全面实施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等具体工作制订本实施意见。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遴选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权限,文件中:一是未涉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动态调整的相关内容(省级无此项工作职能),二是增加了健康浙江和县域医疗服务共同体的工作内容,三是进一步量化了相关指标数据。

在我委网站上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各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经梳理共有36条,其中采纳22条,未采纳14条,书面回复无修改意见的8家单位。经修改了,形成了本实施意见,并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

三、主要内容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为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应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2、我省不再增补基本药物,《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浙卫发〔2014〕90号)内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3、明确了公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金额比例。

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及中医院采购使用基本药物的总金额不少于本单位采购使用全部药品总金额的20%,三级乙等的单位不少于25%,二级甲等的单位不少于30%,二级乙等单位及基层医疗机构不少于40%,妇产专科医院不少于20%,儿童专科医院不少于20%,肿瘤专科医院不少于15%,口腔专科医院不少于25%。县域医共体内全部成员单位各自按牵头医院使用比例控制。

4、切实推进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实药品分类采购,及时将基本药物纳入药品采购目录,供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5、省药械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持续对基本药物加以明显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配备、医生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6、加强县域医共体采购使用药品的统一管理工作,强化医共体内部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用药范围,持续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7、公立医疗机构要科学合理的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指标,并纳入考核体系。

8、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机构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重点监控品种时,应合理确定各类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品种,科学设置预警标准,原则上不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列入重点监控使用范围。

9、加强各级各部门的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评估制度,加大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引导,营造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