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招〔2021〕65号 关于做好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1年04月02日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有关医药机构,相关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的指导意见》(川办发〔2020〕62号)、《四川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川医保规〔20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医药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挂网范围

经国家药监管理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药品均可申请挂网。

二、申报主体

国产药品申报主体为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分包装企业、境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申报主体为全国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申报。

三、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登录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械采购平台,网址:https://www.scyxzbcg.cn/std/login.html,下同),按申报流程(见附件1),维护企业、产品资质信息(见附件2)后进行项目申报。

四、增补周期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照集中带量采购文件要求执行,非中选产品增补周期参照价格联动采购药品执行。价格联动采购药品实行常态化挂网,原则上每月集中申报一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备案药品原则上随时申报,每月集中增补一次。

五、新增补产品申报要求

(一)集中带量采购申报要求。

国家集中带量采购选择四川省作为供应地区的、省级、省际和省内联盟化等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国家、省级、省际和省内联盟化等集中带量采购的非中选产品按照带量采购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要求执行。

(二)价格联动采购申报要求。

1.申报主体提供截至发布增补公告之日该药品(同生产企业、同剂型、同品规的最小制剂单位,下同)现执行的所有省级(不包括福建、广东价格,下同)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按照四舍五入原则,最小制剂单位价格保留4位小数。

2.国家谈判药品按照相关规定,以国家谈判的医保支付标准直接挂网,不得再次议价。协议期内有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上市的,其直接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该药品现执行的全国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最低价,无其他省级挂网价格的,须承诺在我省申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

3. 参比制剂和通过(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提供该药品过评后执行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在符合联动参考价原则且不高于对应原研药现执行的全国最低价前提下,实行随时申报,及时挂网。

4.药品范围、采购方式、联动参考价原则和联动参考价格动态管理等规定详见《实施方案》。

5.其他不足5个或无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药品,可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备案采购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三)备案采购申报要求。

1.直接挂网备案药品,申报主体可随时申报,及时增补挂网。临床急需备案药品,省内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提交备案申请、申报主体填报该药品截至申报当日正在执行的所有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若无外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的可不提供),符合申报要求的纳入备案采购;采购总金额应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不得超过本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1%。

2. 备案采购药品纳入价格联动采购管理价格要求。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采集该药品截至申报当日正在执行的省级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10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采集截至申报当日,10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近一年内的最低实际采购价。

对符合条件的临床急需药品和新上市的创新药品,申报主体应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联动参考价格不高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和10家省内三甲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价的最低价的相关要求,按就低原则如实申报价格信息。

3.药品范围、采购方式、动态管理和监测管理等规定详见《实施方案》。

六、已挂网产品采购类别调整

(一)产品范围。

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属于原“四川省药品(疫苗)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原省药招平台)已执行挂网的产品和前期已按《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递交合格增补资料的产品。

(二)调整方式。

1.在省药械采购平台设置过渡采购专区,纳入调整范围的产品(包括产品信息、价格信息、配送关系等)全部从原省药招平台迁移至过渡采购专区。专区内药品执行原有采购方式、价格管理及分类管理要求。挂网结果公布执行后1个月,各医药机构根据挂网结果消化现有库存、调整药品供应结构。过渡期结束后,过渡采购专区将暂停采购交易功能。

2. 申报主体登录省药械采购平台对本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内的产品进行产品贯标,贯标操作参照《关于贯彻执行首批国家药品医保编码标准的通知》(川药招〔2021〕43号)规定,上传企业、产品资质信息,并按本《通知》新增补产品申报要求相关规定进行类别调整和价格确认。

3. 过渡期结束后未完成产品贯标的、未维护资质信息的、未申报相关项目的、未报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本次调整,相关产品将暂停交易资格。如申请恢复交易资格,可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新增补产品申报要求进行申报,暂停交易资格前该产品在我省执行的挂网价或中标价纳入联动参考价格采集范围。

4.过渡期设置窗口期,纳入调整范围的产品可参照《实施方案》公示和执行相关要求申请撤网。自撤网之日起,撤网产品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挂网。同时,在撤网结果正式公布执行之前,该产品在我省执行的挂网价或中标价纳入联动参考价格采集范围。

5. 过渡采购专区内的产品如产品资质信息(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企业资质信息中相关登记事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可在过渡期内及时完成产品贯标,上传企业、产品资质信息。过渡期结束后省药械采购平台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编码和企业上传资质材料集中进行变更,并保留变更记录供医疗机构参考。

6. 过渡采购专区内的产品,如申报主体(如药品持有人、进口总代理等)发生变更但药品批准文号不变的,变更后的申报主体可在过渡期开始后的10日内到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招中心)递交申报主体变更纸质资料(详见附件4),省药招中心按审核程序及时进行调整,逾期不再受理。

7. 过渡采购专区内的产品无申报主体信息的、申报主体(如药品持有人、进口总代理等)和药品批准文号均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新增补产品申报要求申请挂网。

七、时间安排

(一)已挂网产品采购类别调整。

2021年4月7日—2021年5月31日:开展已挂网产品采购类别调整。申报主体应在5月8日前完成产品贯标,5月31日前完成企业、产品信息维护,并对已挂网产品进行类别调整申报和价格确认。

4月7日—4月16日:受理过渡采购专区内产品申报主体变更。

5月6日—5月31日:受理已挂网药品窗口期撤网。

(二)新增产品挂网。

2021年5月6日启动药品新增挂网工作。

(三)申报主体、产品信息公示。

2021年6月1日-2021年6月30日:对已挂网产品采购类别调整结果进行整理和公示等。

八、其他事宜

(一)药品注册证书上的公司名称(或上市许可持有人)相同,同通用名同剂型的进口或者进口分包装药品,不区分生产企业,视为同一产品申报,采集各省已正式公布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挂网价或中标价。

(二)已按照《关于贯彻执行首批国家药品医保编码标准的通知》(川药招〔2021〕43号)要求完成产品贯标并已执行的国家带量采购产品,只需维护企业、产品资质信息(见附件2),上传资质材料。

(三)挂网结果执行一段时间后,省药械采购平台将定期同步国家医保药品编码数据库,更新我省挂网产品资质信息。国家医保药品数据库未采集的信息,申报主体登录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维护,公示无异议后公布执行。

(四)申报主体应按要求和规定时限如实填报资质材料和更新价格信息,如出现瞒报、谎报、重复申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信用评价和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示和执行、采购配送、货款结算等按《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执行。

(六)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受理按《2015年四川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要求递交的新增补产品资料。

(七)未尽事宜将适时补充,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或省有新的规定,则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申报流程.doc

2.企业、药品等信息资质要求.doc

3.药品申报主体变更资料要求.doc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1年4月1日



普通附件:
1.申报流程.doc
2.企业、药品等信息资质要求.doc
3.药品申报主体变更资料要求.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