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新农合补助方案,不断提高参合群众受益水平,根据中、省新农合及健康扶贫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全市新农合补助政策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参合患者大病保险受益面
为有效衔接居民医保大病保险补助政策,扩大参合群众受益面,现将大病保险起报点30000元政策调整为起付线10000元,新农合补助后自负合规费用超出10000元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补助范围。结算公式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起付线10000元)×分段补助比例。
自负医疗费用分段与补助比例
自负医疗费用分段 |
补助比例 |
1万元——3万元 |
30% |
3万元(含)以上——5万元 |
35% |
5万元(含)以上——10万元 |
45% |
10万元(含)以上——15万元 |
50% |
15万元(含)以上——20万元 |
55% |
20万元(含)以上 |
60% |
大病保险的年度最高限额为30万元 |
二、进一步扩大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范围
1、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增加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Ⅲ类增加脊髓空洞症。
2、增设Ⅴ类门诊特殊慢性病(3种):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年度封顶限额500元。
三、全面提高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助封顶线
将农村贫困人口Ⅰ、Ⅱ、Ⅲ和Ⅴ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新农合补助封顶线比普通患者提高20%,补助比例不变,即年度封顶限额:Ⅰ类由20000元提高至24000元;Ⅱ类由5000元提高至6000元;Ⅲ类由2000元提高至2400元;Ⅴ类由500元提高至600元。Ⅳ类门诊特殊慢性病继续按(榆合疗组发﹝2017﹞2号)规定执行。
四、调整完善部分单病种定额及补助标准
序号 |
病种或诊疗 项目名称 |
一级医疗机构 |
二级医疗机构 |
三级医疗机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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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标准 |
补助标准 |
定额标准 |
补助标准 |
定额标准 |
补助标准 |
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执行省上统一规定的补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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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阴式分娩(单胎) |
1000 |
1000 |
1500 |
1050 |
2000 |
1050 |
|
2 |
阴式分娩(双胎) |
1600 |
1150 |
2200 |
1150 |
|||
3 |
胎膜早破行阴道分娩 |
1600 |
1150 |
2200 |
1150 |
|||
4 |
剖宫产 |
3000 |
2000 |
4000 |
2000 |
|||
5 |
二次剖宫产 |
3200 |
2100 |
4200 |
2100 |
五、其他相关补助政策
1、关于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中省卫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异地就医协议医疗机构(含异地备案一级医疗机构)、其他市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助政策暂按照陕西省卫计委(陕卫办体改发﹝2016﹞233号)规定执行,待省上政策调整后另行通知。
2、关于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助。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1000元、二级3000元、三级5000元,按照合规医疗费用的20%比例补助(急诊急救除外)。
六、进一步做好健康扶贫对象标注工作
根据榆林市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对市卫计局关于我市2018年度免费参加新农合对象范围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榆脱指函﹝2017﹞3号)要求,以省扶贫办提供的2016年度全省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个案基础数据为准,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信息以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为准。对2014年、2015年已脱贫户继续落实好当年健康扶贫政策;对2016年以后脱贫户要按照现有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榆脱指函﹝2017﹞3号文件要求,尽快对健康扶贫对象在新农合系统内重新进行标注,确保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新农合优惠补助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之不符的按该文件规定执行。
榆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