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2年05月27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县)医保分局、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汕大医学院附属各医院: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保办发〔202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医保分局要牵头做好辖区内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落地实施工作,及时将协议采购量下达给辖区内的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加填报的医保定点民营医院、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二、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首年采购周期从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5月30日,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到采购平台签订合同,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采购周期为2 年,采购周期内购销协议每年一签。续签购销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年度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周期内,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自愿参加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协议采购量由供需双方协商供应。

五、根据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规范稳妥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的函》,医疗结构在确保各中选企业各采购组协议采购量的基础上,经商签约的中选企业,可根据临床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统一采购组内中选产品组合。为完善考核方式,医疗机构需要适当调整同一企业统一采购组内中选产品组合的,需书面报告(含中选企业协商一致同意调整的书面材料)属地医保、卫健部门。

六、第六批国家集采药品属于医保药品目录内的,中选产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同类别(即同药品名称同剂型同规格)的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支付标准的执行时间与相应的采购周期一致。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粤医保发〔2022〕6号)中,已纳入第六批国家集采的我省“两病”门诊药品,以本次集采支付标准为准。

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

七、医保基金预付金按汕医保〔2021〕159号文执行,请医疗机构履行药品采购主体责任,在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前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

八、各地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胰岛素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集采结果落地实施。医保、卫健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动第六批集采(胰岛素专项)工作。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避免实际用量与上报的协议量产生较大波动,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卫健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九、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依职能及时向医保、卫健部门反映。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保办发〔2022〕10号)


联系人:市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朱苏琴

联系电话:81888755

联系人:市卫健局医政医管科 郑超宾

联系电话:88547975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