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我省国家集采第六批(胰岛素专项)中选品种第二采购年度任务量返还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3年08月17日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省医保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我省参加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六批(胰岛素专项)中选品种的首年度三方协议已于2023年5月29日到期,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协议量执行工作的通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琼医保〔2022〕103号)和《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琼医保〔2022〕132号)要求,为做好第二采购年度任务量返还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国家组织第六批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及其供应规格包装(详见附件1)。

二、执行机构

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琼军队医疗机构、首年采购周期填报有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采购。

三、采购周期

(一)第二采购年度协议周期自2023年8月30日0时至2024年8月29日24时。

(二)协议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协议周期届满。

四、工作要求

(一)做好用量返还,完成协议签订。各品种第二采购年度协议采购量为医疗机构在报量系统中填报的任务量结果(具体任务量见附件2)。按照国家药品联采办的指导意见,为了严肃集采政策,尊重契约精神,各医疗机构首年采购周期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周期继续执行(已在第二采购年度系统报量时新增报量,且两个年度协议采购量累加后大于首年协议采购量2倍的医疗机构除外),2023年5月30日至8月29日延续期间的采购量另行考核。各市县医保局应于8月20日前完成协议采购量下达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药品配送企业须严格按照我省医药服务采购平台通知要求,于2023年9月20日前完成协议签订。

(二)规范采购监测,压实供应责任。各市县医保局根据全省胰岛素药品采购监测工作部署,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医药招采价格引导机制”有关监测模块,密切监测每一家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特别是A类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各中选企业应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

(三)做好用药衔接,促进合理用药。各市县医保局应指导医疗机构结合协议采购量,科学测算协议期内每个中选产品的临床科室、医师个人的目标用量,并按月进行监测,落实临床科室、医师个人两个层级的采购任务。各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对上级医院开具处方、基层医院用药的患者,上级医疗机构应做好用药引导和衔接。

(四)优化管理措施,确保完成用量。发挥结余留用政策的激励作用,引导医疗机构按要求完成各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按月分析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对监测发现执行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建立台账、一院一档,综合采用预警、通报、约谈、限期整改、考核扣分等措施,督促医疗机构完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加强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管理。未进院的中选产品应尽快进院采购使用,完成进度滞后的中选产品应采取措施加快执行。

(五)延续配套制度,做好政策衔接。按照上一采购年度做法,除另行明确规定外,胰岛素产品的药品挂网、采购使用、规格合并、支付标准、质量监管、宣传培训、回款结算和结余留用等政策措施,继续对照上一采购年度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第六批(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2.全省各医疗机构国采第六批第二采购年度(2023.8.30-2024.8.29)集中采购(海南)药品协议采购量统计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普通附件: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第六批(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x
附件2.各医院国采第六批第二采购年度药品集中采购(海南)药品协议采购量统计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