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20年02月15日 阜新市人民政府(来源网址失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门诊部、诊所(含中医、蒙医、中西医结合)类医疗机构自2020年2 月13日起全面停诊。

二、全市凡设有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健康体检科、中医针灸科、中医推拿科的专科医院以及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患者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三、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提高预检分诊能力,对门、急诊患者要进行详细流行病学史询问、症状分析,合理分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不断完善工作流程,规范运行。特别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严格落实接诊患者的有关规定和工作职责,遇有发热病人,要及时按规定程序报告和处置,并做好个人防护。

四、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分类管理和引导。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要求做好院感防控和医护人员防护工作。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相关流程规定。门诊诊室必须保证一人一诊,加强通风换气。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要建立排查出疑似病例后的转运和医院感染防控预案。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禁止陪护和探视。确需陪护者,最多限一人,且陪护者要身体健康,无疫区旅居史和相关接触史,并必须佩戴口罩。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尽量减少非必须的住院患者。

六、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开通“网上医院”,将院内各专科医疗护理专家的电话、微信号等信息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积极鼓励和倡导医护人员为患者开展线上免费诊疗咨询服务。医联体龙头医院要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疑难、重症患者做好远程会诊服务。

七、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各单位要加强对包括医护、工勤、物业、行政在内的所有工作人员管理,对有流行病学史、发热或其他不适的人员要严格实行隔离观察,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八、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要做好“三区两通道”的管理,区别对待有无流行病学史的患者,强化对不同区域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文件精神,严格管理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弃物。

九、综合医院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开通急诊绿色通道,保证患者的及时有效救治。鼓励妇产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在疫情期间采取多种“互联网+”医疗手段,为孕产妇提供健康教育、远程胎心监护、远程医疗等服务,力求孕产妇不出门也能得到及时医疗指导,同时,医疗机构要主动做好孕产妇关键必要的孕期检查及

相关诊疗工作。

特此通告。

阜新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