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0年12月01日 铜仁市卫生健康局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基础,是医疗卫生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按照《“健康贵州2030”规划纲要》和我省《卫生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八大工程”行动计划》的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确定、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执行基本药物政策

(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根据我国疾病谱和用药特点,充分考虑现阶段基本国情和保障能力,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遴选出的药物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685种国家基本药物,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对于未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内的原“贵州省增补药品”不再保留“基本药物”属性。(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中西药并重,科学遴选、合理配备临床需要的基本药物品种;应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突出基本药物的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鼓励采购使用中药产品,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三)完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完善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和属性标注动态调整机制。省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药品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对于纳入或调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调整情况,对交易系统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属性进行调整。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也必须在本机构信息系统中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及时标注,以提示优先使用。(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

三、全力保障生产供应

(四)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开展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调查,掌握我省药品企业生产现状。加大医药产业发展支持力度,鼓励我省药品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强化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优势企业建设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生产质量体系,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加强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对临床必需、用量小或交易价格偏低、企业生产动力不足等因素造成市场供应易短缺的基本药物,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纳入储备等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基本药物不断档、不缺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和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实行分类采购。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全面推进市(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实行以量换价、以量控价、以量保供,加强购销合同管理,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保障供应、满足需求。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采购。鼓励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加强药品配送监管。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合同,落实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完善简化药品配送关系变更流程,积极探索药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建立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实行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应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对无正当理由拖延货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七)强化短缺预警应对。依托全国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和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建立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加强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多源信息采集,实现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全覆盖。完善省级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健全省级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制度,强化省级药品储备,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切实有效解决药品短缺。对垄断原料市场和推高药价导致药品短缺,涉嫌构成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依法开展反垄断调查,加大惩处力度。探索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驻黔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四、全面配备优先使用

(八)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根据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类别、等级、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品种和销售金额占比要求。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促进上下级用药目录衔接,实现区域内用药协调联动。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合理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考核和处方点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挂钩。加大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

(九)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考核机制,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挂钩。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本药物优先使用激励机制,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比例高于省级规定的,按照使用比例增长幅度,确定不同层级的基本药物补助标准,激发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积极性。全面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总额管理、按病种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障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成本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十)开展药品监测评价。与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共建共享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数据,建设省药品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实行重点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机制。按照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要求和指南,制定评价指标,编制评价工作方案,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医疗保障部门探索建立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适时比较基本药物市场价格与集中采购价格,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监督药品价格,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投诉机制,畅通药品价格异常行为的举报渠道,增强药品价格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中医药管理局)

五、降低群众药费负担

(十一)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及时落实基本药物的医保支付政策,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及医疗机构。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责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二)减少患者药费支出。积极推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大力推动基本药物制度与医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增强群众获得感。(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

六、提升质量安全水平

(十三)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抽检机制,对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我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鼓励支持省内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技术指导。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人员培训,强化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管,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及评估机制,不断增强药品安全预警与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四)推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已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仿制药,鼓励省内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同品种药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在确定本单位药品配备使用目录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国家基本药物。对研发生产仿制药并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在技改扩能、品种技术创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责任单位:省药品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切实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也要将其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六)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政策和奖惩机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七)加强培训宣传。强化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培训,准确领会内容实质,提高落实能力;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传递好声音,形成正能量,营造全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