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周期的通知
2021年04月26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2)》有关规定,现就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第二采购周期(以下简称第二批国采)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药品范围。第二批国采《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指定规格、包装的中选药品(见附件1,头孢氨苄除外),其中第二批国采中选品种头孢氨苄由于采购周期已满,经中选企业自主申请,不再续约。头孢氨苄新的中选企业和中选结果另行通知执行。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二、约定采购量和合同周期

第二批国采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根据其自主申报情况确定。第二采购周期的合同周期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合同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合同周期届满。

三、工作安排

(一)分解约定采购量。4月27日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逐级下达,并分解到所属医疗机构,同时做好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购销合同续签和中选结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二)配送关系维护。4月30日前,中选企业在省医药采购平台自主维护中选药品配送关系。

(三)网上购销合同签订。省医药采购平台将根据中选企业维护的配送关系和相应品种的约定采购量,自动生成三方购销合同。5月20日前,有关配送企业和医药机构及时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明确配送关系。同时,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认真阅读三方购销合同后点击确认,视同承诺履行三方购销合同中规定的本方的权利义务。

四、相关政策及保障措施

第二批国采中选药品的供应配送、采购使用、预付回款、质量监管、医保支付等政策措施,按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医保配套措施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53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医保基金预付制度的通知》(豫医保办〔2019〕60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豫卫药政函〔2019〕6号)《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加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豫药监综药流〔2019〕3号)等各项配套措施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x

普通附件:
附件: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河南)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