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征求《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年09月15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印发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89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做好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5天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我局反馈。

传真电话:0471-4930516

电子邮箱:nmgypcg@VIP.163.com

附件:《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5日

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印发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89号)和《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6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为促进药品研发和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做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药品挂网动态调整

(一)准入管理。自治区集中采购挂网药品实行常态化准入管理,每季度通过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集中申报。对系统内已经挂网的药品,若生产企业自愿继续供应,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未挂网的药品,且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或《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进口原研药品、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确定的一致性评价的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和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的药品,以及2015年6月以后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按照要求集中申请挂网。

(二)退出管理。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系统中已经挂网的药品,因各种原因造成无法供应,且有其他可替代药品的,由自治区药采中心组织专家评估审核,不影响临床用药的可予以退出,退出后两年内不接受该药品再次挂网的申请。

二、规范药品挂网申报主体

报名企业及药品相关信息由生产企业直接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指定的投标主体,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和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

三、实行药品网上分类采购

(一)直接采购。国家谈判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和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按照挂网价格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通过原渠道采购,采购数据及时上报至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

(二)议价采购。挂网药品中采购方式属于限价挂网的,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参照各省历史交易价格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议价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的,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参照各省采购历史交易价格和我区医疗机构历史采购价格议价后再进行采购。

新增挂网药品的采购方式参照已挂网药品确定。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和基础输液采购方式为直接挂网;其他已挂网药品采购方式为限价挂网。

(三)应急采购。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防控、急抢救等紧急情况,医疗机构需采购未挂网或挂网药品不能满足供应但临床救治必需的药品,可按院内管理规范先行采购,在30日内报自治区备案。

四、加强网上药品价格管理

(一)限价制定。药品的限价实行分批分类动态调整,在全国各省市(区)现行采购价格信息达到5个及以上的,以全国各省市(区)现行最低交易价格作为采购限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全国各省市(区)交易价格不足5个省市(区)的,组织专家参照同类药品价格进行议价确定合理限价,原则上不高于全国最低价,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其中属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挂网限价须低于国家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且不高于全国各省市(区)现执行挂网价格中的最低价。

(二)参考价采集。按照议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药品,企业需提供全国各省市(区)现行交易价格做为参考价格,供医疗机构议价参考。

(三)价格动态调整。纳入我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若在其他省市(区)发生新的交易价格,药品生产企业要在该价格正式执行一个月内,向我区申报。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药品网上采购行为。各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全部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不得网外采购。按相关规定与相关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并及时结算货款。到货验收后24小时内要在采购系统中签收入库。要优先使用带量采购的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二)健全供应保障常态化管理。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要加强药品配送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的配送行为,结合配送工作实际和地域情况,提高配送集中度和配送效率。完善配送管理和考核机制,对不按合同采购、不及时足量供货、不按时支付货款等违约行为,定期予以通报;对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考核不合格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采取约谈、函询、通报及取消配送资格等措施进行常态化监管。

(三)加快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自治区药采中心积极

推进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系统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在药品申报汇总、网上报价议价、采购、供应、配送、结算、评价、统计分析、用药监测、预警、动态监管、信息收集等方面的能力,为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和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相关药品采购政策与该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