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和采购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
2021年07月16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新医保局)

各相关企业:

根据《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0〕23号)文件要求,现就开展内蒙古自治区挂网药品价格联动和采购方式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内蒙古自治区药品采购系统已挂网药品,其中属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国家谈判药品和国家、省际联盟等形式组织带量采购的药品按照现行采购政策执行,不纳入调整范围。

二、工作内容

(一)价格联动。挂网药品在全国各省市(区)有挂网价格的,企业应将全国最低五省市(区)现行挂网价格进行填报(不包括各省带量采购价格及福建省、广东省和重庆市交易价格)。鼓励国家及省级联盟带量采购未选择供应内蒙古的的中选企业,以其中选价格在内蒙古地区供应。

(二)采购方式调整。挂网药品的采购方式统一调整为限价挂网,其中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短缺药品和基础输液药品采购方式为直接挂网。采购方式属于限价挂网的药品,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在不高于限价的基础上议价采购;属于直接挂网的药品,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议价确定采购价格后再进行交易。

(三)限价及参考价确定。限价挂网药品的采购限价按照各省市(区)最低挂网价制定,在各省均无挂网价格的,我中心将组织专家参照同类药品价格制定限价。直接挂网药品的参考价为全国最低五省市(区)挂网价格。

三、工作安排

(一)填报方式。

企业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药品采购系统】-【基础数据库系统】-【价格库管理】-【价格维护】-点击页面列表中维护栏添加符号“+”,根据展开的各省中标价格列表,按实际情况的维护价格信息并上传相关价格证明材料。

(二)填报时间。

首次填报时间为:2021年7月19日-8月9日。

2021年10月1日起系统随时开放,挂网药品若在其他省市(区)发生新的挂网价格,生产企业应在该价格正式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填报价格信息。

(三)公示公布。

首次价格信息填报完成后,根据企业填报的各省市(区)挂网价格信息,对限价挂网药品的采购方式和采购限价,直接挂网药品的参考价进行公示公布。2021年10月1日之后更新的价格信息按月在系统中进行公示和公布。

四、其他事项

(一)企业填报药品价格信息,按照最小零售包装价格填写,其中剂型为注射剂的药品,价格信息按照单支价格填写,价格保留两位小数。

(二)企业逾期未填报药品价格的,在不影响临床供应的情况下,将暂停其交易资格。

(三)企业应如实填报价格信息,经查实提交虚假信息的,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0版)》的相关规定处理。

联系方式:0471—4930630(业务咨询)0471—4967106(技术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中心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