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等药品列入和退出我省低价药清单的通知(吉省价格〔2018〕150号)
2018年08月16日 吉林省物价局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文件相关要求,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列入和退出我省低价药清单申请,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药品列入和退出低价药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深圳大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羟甲唑啉喷雾剂”,药品实际市场销售价格已符合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同意该企业生产的上述药品列入我省低价药清单。

二、鉴于上海雷允上封浜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左归丸”,药品生产成本增加,药品实际市场销售价格已超出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同意该企业生产的药品退出我省低价药清单。

三、此次列入我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只对上述药品生产企业生效,严格执行低价药政策,在低价药日均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标准内,合理自主制定销售价格,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四、此次退出我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只对上述药品生产企业生效,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列入和退出低价药清单的药品价格监测,充分做好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工作。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物价局

2018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