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医疗机构新增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05月28日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文件精神,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开展新增定点工作。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条件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津医保规字〔2019〕1号)和《市医保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19〕5号)文件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均可自愿提出医保定点申请。

二、申报受理工作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关医疗机构可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向坐落地分中心申请,提交《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件材料。非法人申请办理业务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具体事项可以向坐落地医保分中心进行咨询。

附件1:《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附件2:各区医保分中心联系方式和地址

2020年5月27日

普通附件:
附件1:《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附件2:各区医保分中心联系方式和地址.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