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2020年04月01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省医疗保障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推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第一批国家集中采购的药品(包括国家采购品种同一通用名同一归类剂型下的所有药品,以下简称国家采购品种药品)。

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采购品种药品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按以下标准纳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办理医保结算时的标准计算):

(一)本市关于国家采购品种药品的现行医保支付标准按省医疗保障局制定的国家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二)国家采购品种药品的实际价格低于本市现行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超出本市现行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三、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