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常态化制度化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黔医保发〔2020〕3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第九批国家集采)落地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贵州省中选药品供应清单(附件1)、备供药品供应清单(附件2)、第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附件3)。
二、执行日期及采购周期
中选结果于2024年3月31日起实施,采购周期至2027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为2024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0日。
三、中选药品挂网维护
(一)第九批国家集采在贵州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执行。主供及备供贵州省的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直接挂网供应,企业需登录系统操作(官方网址https://fuwu.pubs.ylbzj.guizhou.gov.cn/hsa-pass-hallEnter/index.html#/),供应清单中未在贵州省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登录系统-业务导航-流程指引-药品挂网数据管理-药品挂网确认步骤进行挂网确认。已挂网的药品将由系统自动调整项目及挂网价格。
挂网后的中选企业需登录系统进行药品配送关系的搭建工作,确保医疗机构3月31日起能在系统正常下单采购。
(二)第九批国家集采非我省主供及备供的中选企业,按照挂网价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挂网供应;原已在我省平台挂网的中选产品,应按照上述要求在2024年3月31日前主动申请调整挂网价格,不得以撤网代替调价。集采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规格和包装产品,应当基于其中选药品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挂网价格。
四、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采购周期内,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主供企业出现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省医保局依次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的主供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保障供应。当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也不能满足供应需求时,省级将启动增补供应企业的流程。
(二)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日期止。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中选企业应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自主委托配送业绩优良的企业搭建配送关系,原则上每个市(州)不低于2家,且配送面能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如有不能保障供应或不供应的情况发生,将按照我省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为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采购平台将定期汇总统计各级医疗机构使用中选品种的进度及完成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发生可替代药品异常使用情况。各医疗机构须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集中带量采购政策,确保任务量的完成,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师和药师的培训和政策解读,同时做好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教育。
附件: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贵州省中选药品供应清单
2.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贵州省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3. 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贵州省第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1日
普通附件: |
1.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贵州省中选药品供应清单.xlsx 2.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贵州省备供药品供应清单.xlsx 3.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贵州省第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xls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