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中成药省际联盟、十四省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2022年05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相关医药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执行力度,推动兵地集采工作协同推进,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全疆患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胰岛素专项)(GY-YD2021-3)》、《中成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ZCYLM-2021-1)》、《十四省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文件(YPLH-YD2021-1)》要求,现就做好国家组织(胰岛素专项)、中成药省际联盟、十四省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药机构范围:参与报量的兵地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中选品种范围:

1.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详见附件1)。

2.湖北省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中成药集采”)(详见附件4)。

3.十四省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以下简称“十四省药品集采”)(详见附件7)。

全区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Index)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全兵团范围内所有参与报量的医药机构均须通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https://gwt.xjbtylbz.cn/hallUnit/#/login)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属地医保部门督导医药机构及时维护更新信息系统内产品信息,确保中选产品的采购和医保结算准确。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胰岛素集采、中成药集采”采购期为2年,首年采购周期自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30日,次年采购周期至2024年6月30日。“十四省药品集采”采购期为1年,采购周期自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6月30日。采购周期结束后,综合考虑药品质量、供应能力、企业信用、临床需求等因素开展接续工作。

(二)采购周期2年的项目,在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综合考量医药机构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期的首年预采购总量折算),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产品上一年度协议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本次中选产品,并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价格适宜的中选产品,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在执行日前做好有关品种的备货工作。

三、相关工作安排

(一)规范中选产品挂网和配送关系建立工作。

1.生产、经营(配送)企业注册、认证和信息维护

首次登录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系统的相关中选企业及经营(配送)企业须在公服网厅完成企业信息注册、认证和数字证书申领工作,在兵地医药招采管理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的维护工作,分别在“资质库管理”中维护企业信息,并上传《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已完成上述工作的企业可直接进入中选产品信息确认步骤。截止时间:2022年5月18日。

2.中选产品信息确认

兵地医药招采管理系统根据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建立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相关中选生产企业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工作后,进入集中带量采购项目,对项目内中选产品的规格、包装、生产企业、中标企业等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和反馈,缺失产品可进行新增申报。胰岛素集采中选产品中预填充、特充、畅充型的产品按照同企业同品种笔芯型胰岛素产品中选价格基础上每支可增加3元进行确认。截止时间:2022年5月20日。

3.生产、经营(配送)企业确认配送关系

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须覆盖所有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配送关系建立后,在采购周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作适当调整。截止时间:2022年5月22日。

(二)严格三方协议管理。参与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于5月27日前在网上完成三方协议签订,协议三方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履行义务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各医药机构作为集中带量采购的主体机构,应通过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进行中选药品的采购交易,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做好中选药品的药款结算工作,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中选生产企业要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做好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工作,配送(经营)企业要在5月31日前将中选产品配送入院,及时响应医药机构的采购订单,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

(三)促进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医药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加强中选药品合理使用管理,强化临床用药替代的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医师应根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等合理开具处方,药学人员要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促进科学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要结合分级诊疗和医联体建设等工作,对在上级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的,上级医疗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用药衔接。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品种的合理使用。同时,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在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保障临床多元化用药需求。

(四)强化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中选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按要求报告供应、库存等情况。中选企业自主委托的配送企业要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出现产能不足或供应紧张的情况,中选企业要及时向兵地医保部门提交说明,未及时报备影响医药机构采购和使用将按相关政策纳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配套政策协同。积极完善货款结算方式,推进梯度降价、医保支付标准和结余留用等相关配套政策协同。一是落实货款结算激励政策。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兵地有关集采工作要求落实预付政策。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要求及时清算收回,确保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供应。二是推进梯度降价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序衔接。胰岛素集采非中选产品联动上海梯度降价价格挂网。中选产品以中选挂网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非中选的胰岛素产品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支付标准不超过同类别中选产品最高中选价格或医保谈判价格,患者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三是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在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落实对医疗机构使用集采中选药品的结余留用政策,开展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地区,首年不调整相应病种(病组)医保支付标准,后续科学合理统筹调整,各地医保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指导力度,将激励政策传导至医务人员,促进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六)加强监测监管。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局、各师市医疗保障局要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每月组织相关单位按要求线上填报监测信息,做好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管。在胰岛素专项集采中,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实际需求适当调整同一企业同一采购组内的中选产品组合。强化医药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情况和未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的监测力度,指导医疗机构有计划地开展采购,避免出现突击性采购、囤积等情况,同时防范用高价非中选产品替代中选产品的现象。将日常监测情况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考核,对中选产品执行进度低、回款不及时的医药机构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追责等措施从严管理,对采购周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的,要根据协议内容和结余留用政策扣减相应机构的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各地医保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中选药品供应情况的监测力度,对供应异常、配送响应不及时的生产、配送企业开展信息采集和约谈工作,自治区、兵团将进行信息归集,并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给予失信评级。医保部门会同卫健部门建立中选产品疗效反馈和评估机制,并对有关问题及时应对。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配送监测和疗效评估,及时上报中选产品在采购、配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特别是国家组织胰岛素集采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执行和落实集采的各项实施和监测工作,切实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

(二)密切协作。认真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各级各部门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合力,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推进。

(三)加强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有效引导群众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现并防范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制定应对措施。加强社会舆论导控和网络舆情监测,营造良好氛围。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和兵团医保、卫健部门报告。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供应品种清单
附件9:十四省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政策咨询:自治区医保局:

于雅君0991-8805076;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陈蕾0991-3552039;

兵团医保局:

任俊杰0991-2890899宫秀亮0991-4607077

技术服务:自治区医保平台:

公服系统:秦瑞18290778586

数字证书申领:张楠17699918686

招采系统:胡洪15026004560

钉钉群:44227313(药品企业群)

44227775(医疗机构群)

兵团医保平台:

公服系统:周镇天13786039307

数字证书申领:刘文霞18130902206

招采系统:赵明明13426332065

QQ群:734338633(药品企业群)

148437053(配送企业群)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兵团医疗保障局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5月20日

普通附件:
附件1: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供应品种清单.xlsx
附件2: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lsx
附件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胰岛素专项)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lsx
附件4: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表.xlsx
附件5:湖北省省际联盟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lsx
附件6:湖北省省际联盟中成药集中带量采购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lsx
附件7:十四省联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产品供应品种清单.xlsx
附件8:十四省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lsx
附件9:十四省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药机构约定采购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