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1月19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安排,全国范围内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以下简称“试点扩围”)工作已在我省全面展开。2019年12月23日实施以来,试点扩围工作总体平稳,试点扩围的25种药品价格实质性降价,更多患者用上了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为更好地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原则,既要减轻患者用药负担,又要满足部分患者差异化用药的需求,现就做好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根据与中选生产企业签订的带量购销合同约定,确保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同时,对医院原采购使用的非中选药品,群众有合理用药需求的,各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切忌为完成合同用量,只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简单地“一刀切”停供非中选药品。

二、各级医疗机构要正确引导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正确解读政策,区分病患不同用药习惯与具体情况,引导合理用药,决不能以各种形式搞抵触、推卸责任、制造矛盾,引发患者不满情绪。

三、各地医保、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宣传指导。指导医疗机构树立合理用药理念,尤其对慢性病需要长期用药的患者,制定药品替换方案,在替换用药过程中,从质量、疗效、费用等方面综合做好解释引导,循序渐进、科学替换,及时根据病情调整用药。要建立巡查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对只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或只采购使用非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及时约谈、提醒。要加强监测力度,持续关注患者用药情况,加强药品质量疗效监测及临床综合评价,做好跟踪随访,保证临床治疗安全。加强舆情监测,针对患者可能投诉的问题,提前研究制定统一的解释说明和应急对策,妥善处理好群众诉求,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试点扩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