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第十师北屯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2021年02月26日 第十师北屯市政务网

为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69号)精神,改革完善师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师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师市实际,第十师北屯市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第十师北屯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2021年2月2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412893692@qq.com。

二、 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师市卫健委,传真号码为:0906-337030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三、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地址:北屯市龙疆东街365号卫健委B324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健康师市行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第十师北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4日

第十师北屯市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9〕69号)精神,改革完善师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推动师市医疗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履行“政”的职能,转变监管理念、体制和方式,从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注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从单项监管向综合协同监管,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转向统筹运用行政、法律、经济和信息等多种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综合协调,依法监管、属地化全行业管理,社会共治、公开公正,改革创新、提升效能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2020年,师市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统一规范、文明公正的医疗卫生健康行业综合执法监督队伍。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 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四)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党的领导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师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加强对全行业党建工作的指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加强社会办医党组织建设。督促监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完善公立医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履行政治责任、行使职责权力、加强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加大医疗卫生行业反腐败力度,筑牢监管底线。

(五)强化行政主导责任。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师市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整合集中医疗卫生行业监管职能和责任。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和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

(六)健全综合监督体系。按照兵团统一部署,健全和完善师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队伍,理顺关系,形成合力;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建强医疗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队伍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执法监督体系。

(七)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规范服务、服务质量和安全、行风建设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院要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2020年,医院完成章程制定工作。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提高诚信经营水平。

(八)完善行业组织构建加强社会监督。健全和完善医疗卫生行业协会、医学会等行业组织,完善工作机制,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维护行业信誉、调解处理服务纠纷、医患纠纷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技术、安全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加快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加大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奖励力度。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医疗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的监督作用,构建全方位的社会监管体系。

三、 加强全过程监管

(九)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药品、医疗器械等准入和行政许可流程,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流程。完善师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建设和组织体系,健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和计划生育、中医服务的监督。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

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建立重点监控药品目录,加大对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的重点监控,建立对不合理用药处方医生约谈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评估、考核,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重点监管公立医疗机构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机制。加大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资金结余使用等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的评价,以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其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十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精神、放射、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饮用水、学校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情况。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

(十二)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监管。强化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监管,加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监督检查和对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继续加强“九不准”等相关制度执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

(十三)加强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行业秩序监管联防联控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审查备案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骗取和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十四)加强健康产业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提高监测能力。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

四、 创新监管机制

(十五)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

(十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合监管,抽查覆盖师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所有领域。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

(十七)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十八)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完善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明确信息公开主体、事项和时限要求。通过多种渠道,定期公开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资质、人员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相关许可、检查、考核评估和行政处罚等信息。

(十九)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建立医疗卫生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形成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安全和费用风险监测评估网络。充分应用大数据,加强对监管对象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预测,并就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处置预案,提高执法科学决策和风险研判能力。

(二十)形成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师市团场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范畴,建立监管协管员队伍,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

(二十一)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明确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选优先等挂钩。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建立与企业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在公共卫生、医疗服务、计划生育监督领域,加强部门、行业相互衔接,构建双向告知、数据共享、信息沟通、联席会议等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增强监管合力。

五、 加强保障落实

(二十二)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国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商务、人民银行、审计、税务、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监管职责。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相关部门责任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公职人员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党员领导干部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四)建立权威有效的督察机制。建立由师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主要针对各有关部门、单位在贯彻落实国家、兵团、师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相关政策、突出问题及处理、综合监管责任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和单位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重大问题报师市,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二十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药品供应链保障、一站式结算、远程医疗、医学教育、医疗领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交互融合。建立师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医疗卫生行业内部各领域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技术的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十七)加强组织实施。师市将把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将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监督工作履职情况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重点任务分工

2.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1

工作簿1


附件2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参与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负责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中医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北屯支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税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行业价格监督检查,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民政、司法、教育、财政(国资)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