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价格联动操作指南
2020年03月31日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一、联动范围

省平台挂网产品中除国家和省已有明确规定的药品(如国家谈判、定点生产、基础输液等)外所有挂网产品。

二、联动规则

(一)药品挂网价格联动本产品在国家开展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2015年分类采购)以来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限价,由企业承诺最低价申报。

(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参照2019年12月20日《关于开展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执行。

(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产品,按照过评后产生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格联动。

(四)国家组织带量采购外省中选价格可不作为我省价格联动依据。

(五)广东、重庆和福建的价格数据,企业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使用。

(六)《上报外省价格操作说明》(附件1)中,挂网价格填报最小制剂单位中最低价格;“备注”是指在备注内填报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对应的包装价格。

(七)口服片剂、胶囊剂填报套入《药品差比价计算示例》(附件2)计算到最小制剂单位中最低价格,其他剂型直接相除计算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

(八)价格联动只针对包装进行差比,剂型、含量(规格)不进行差比,申报产品仅有一个包装的也须按药品差比价计算公式表计算最小制剂价格。

(九)同一企业产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包材完全相同的,须选择其中一个产品申报即可,不同包装的产品均需申报且最小制剂单位最低价应相同。

(十)“省级采购部门出具未正常交易证明材料的价格,可不作为价格联动依据”,符合条件的可申报最小制剂单位次低价格,同时须上传最低价所在省级采购部门出具未正常交易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十一)无省级价格信息的药品,仅须在“是否同意价格联动”选项中选择“是”,并上传《价格承诺书》(附件3)后提交即可,公示后纳入“备选库”。

(十二)如果山东省挂网价格为全国现行省级挂网最低价格,企业需申报山东价格。

(十三)价格联动工作结束后,如产品在其他省份出现新的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时,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平台,填报新的价格信息。

(十四)对于有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但不承诺、不接受联动省级最低中标或挂网价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

(十五)经查实提交虚假价格信息的,省平台将予以撤网,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网,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1、上报外省价格操作说明

2、药品差比价计算示例

3、药品价格承诺书

4、政策依据1-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

5、政策依据2-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公资交字〔2019〕37号)

6、政策依据3-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鲁公资交字【2019】48号)

7、政策依据4-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


普通附件:
1、 上报外省价格操作说明.docx
2、 药品差比价计算示例.xlsx
3、 药品价格承诺书.docx
4、 政策依据1-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pdf
5、 政策依据2-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联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公资交字〔2019〕37号).docx
6、 政策依据3-国家组织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方案(鲁公资交字[2019]48号).docx
7、 政策依据4-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2011]245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