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01日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州直属医疗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西南州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精神,和贵州省卫生健康委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九厅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卫健发〔2019〕31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习近平总书记“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民小康”的指示精神,积极推进健康黔西南战略,助推我州脱贫攻坚战,进一步强化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功能定位,从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配套措施,不断带动药品供应保障建设,确保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全面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不断推进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县级以上的医院用药衔接,不断推进我州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临床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就医群众的经济—负担,全面、有力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成立黔西南州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
组长:王丽琼州人民政府副州长
副组长:廖顺海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龙甫州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陈建林州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雷霞州财政局副局长
陆文广州商务局副局长
胡顺金州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柳红英州市场监管局药品安全总监

何正义州医保局副局长

杨黔明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洪玉华州民营经济发展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健康局,胡顺金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国家药物制度的推进与实施。

三、政策执行

(一)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确定的685种国家基本药物,各县(市、新区)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结合实际不断调整本单位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科学设置临床科室药占比,科学提升基药使用量,不断满足临床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临床需要,同时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确保临床用药。(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全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基本药物的功能定位,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和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中西药并重,科学遴选、合理配备临床需要的基本药物品种,并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临床诊疗的首选药品,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鼓励采购使用中药产品,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三)严格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情况,按照省对交易系统中采购目录的药品调整情况,全州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及时在本机构信息系统中对“国家基本药物”进行及时标注,以提示优先使用。(牵头单位:州医保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四、供应保障
(四)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开展我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调查,掌握我州药品企业生产现状。加大医药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效益,增强基本药物生产供应能力。通过市场撮合确定合理采购价格、定点生产、统一配送等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州内基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不短缺。(牵头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商务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充分考虑药品的特殊商品属性和治病救人的本质特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作用,实行分类采购。做好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全面推进州(县)域内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规范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剂型、规格,实行以量换价、以量控价、以量保供,加强购销合同管理,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保障供应、满足需求。全州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面实行药品网上采购。鼓励专科医院开展跨区域联合采购。(牵头单位:州医保局;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六)加强药品配送监管。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合同,落实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完善简化药品配送关系变更流程,积极探索药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尤其要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供应。建立完善药品配送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实行不良记录动态管理,对不能按期、按量履行合同以及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应追究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列入失信记录。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压力。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结算货款,对无正当理由拖延货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牵头单位:州医保局;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七)强化短缺预警应对。全州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管理工作,州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各县(市)上报的短缺药品进行研判分析,确属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短缺药品,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对不属于临床必需或可替代的短缺药品要及时予以驳回。不断强化州级药品储备,加强供需对接、协商调剂,切实有效解决药品短缺问题。探索建立短缺急需药品军地协调联动机制,保障驻州部队急需短缺和应急作战储备药材供应。(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五、配备使用
(八)加强配备使用管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是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环节,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始终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优先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量。根据我州公立医疗机构类别、等级、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明确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医疗机构药品总品种数比例分别不低于30%、30%、2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分别不低于45%、40%、3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70%;三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医疗机构药品销售总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20%、15%,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专科医院)分别不低于35%、30%、2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60%。城市医疗集团或县域医共体内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建立统一的药品采购目录和供应保障机制,促进上下级用药目录衔接。建立基本药物使用考核和处方点评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挂钩。加大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民营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九)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州卫生健康及财政部门应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对全州各级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主要围绕组织保障、资金使用、人员培训、短缺药品直报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绩效考核得分低于90分(不含90分)且在全州排位最末一位的县(市、新区),按规定核减10%已预留的州级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被核减的补助资金,由相应县(市、新区)财政补齐。对核减出的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按奖优罚劣的原则,奖励给考核在全州排位前2名的县(市、新区)。通过考核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绩效管理。各县(市、新区)卫生健康部门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促进国家基本制度的有效落实。(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财政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十)开展药品监测评价。建立健全州、县两级监测网络体系,对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实行重点监测。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对基本药物从采购、配送、使用、价格、报销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测机制。按照国家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要求和指南,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导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医疗保障部门要探索建立药品市场价格监测体系,适时比较基本药物市场价格与集中采购价格,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监督药品价格,建立完善社会监督、投诉机制,畅通药品价格异常行为的举报渠道,增强药品价格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医保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商务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六、降低药费
(十一)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严格按照基层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财政补助经费省、州、县按6∶2∶2比例分担的要求,加强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同时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要求,及时落实基本药物的医保支付政策,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及医疗机构。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十二)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全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占医疗机构药品总品种数比例的要求,积极推进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并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切实降低患者费用负担。大力推动基本药物制度与医共体建设、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制定和实施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临床路径与分级诊疗过程中,在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负担,助推脱贫攻坚。(牵头单位:州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州医保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七、质量管理
(十三)强化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基本药物监督抽检机制,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基本药物全品种覆盖,对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抽检年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对抽查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对我州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保证基本药物质量。鼓励支持州内企业开展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信息报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上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体责任。(牵头单位:州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卫生健康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八、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州、县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对下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取得实效。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十五)加强督导评估。建立健全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督导评估制度,强化结果运用,根据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完善基本药物制度配套政策和奖惩机制。鼓励各县(市、新区)结合实际,重点围绕保障基本药物采购和优先使用、降低群众负担等方面,探索有效做法和模式,及时总结推广。
(十六)加强培训宣传。强化卫生健康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和药学人员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培训,准确领会内容实质,提高落实能力;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充分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定位、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传递好声音,形成正能量,营造全州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