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
为严格落实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强化联防联控,发挥全市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经研究并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组长同意,即日起,对全市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并做好场所和公用体温计等消毒、工作人员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二、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每日及时报送,其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报至辖区医疗保障部门,其他零售药店报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三、各级医疗保障局要及时将文件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及年度考核挂钩。
四、各级市场监管局要负责将文件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督促其执行。对不按规定执行的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日15时前将汇总表分别报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同步报送辖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按当地疫情防控机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分别收集汇总区县报表后,及时将各区县登记的涉及其他区县的名单反馈该辖区局,并将日报情况作为每日防控工作动态的重要内容,按要求每日向相关部门汇报、通报。
附件:自贡市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
附件:
序号 | 患者姓名 | 性别 | 联系方式(手机号) | 患者身份证号 | 患者目前居住详细地址(必须注明区县、街道(乡镇)、精确到门牌号) | 患者发病2周内湖北接触史 (对应打√) | 患者症状(对应打√) | 购买药品及数量 | 备注 | ||||||
接触过来自湖北的发热患者 | 湖北旅行或居住 | 无相关接触史 | 最后一次接触时间(年月日) | 发热
(°C) |
咳嗽 | 胸闷 | 其他症状 | ||||||||
发热:腋下体温≧37.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