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关于《转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年05月22日 辽阳市人社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经过专家评审,我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已经完成,形成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我局起草了《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angxiao_740801@126.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5月28日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2日

 

 

 

 

 

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辽人社〔2018〕36号)(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就启用新的《药品目录》相关问题要求如下,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新的《药品目录》以“辽宁药品注册码”为主键维护。目录对照审批模块内中心项目编号与“辽宁药品注册码”相一致,中心项目名称为“药品注册名称”。

二、各单位对照上传时必须按照一药一码原则,严格区分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单位等相关信息。

三、各单位对照上传药品时建议:

1.定点医疗机构可将本单位的药品与下载的《药品目录》代码数据库中的“辽宁药品注册码”建立对应关系,然后按“辽宁药品注册码”上传。

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开发“智能查找”功能,前提是首先维护完成本单位药品信息的“批准文号”,然后按“批准文号”在药品代码库中对应查找药品的“辽宁药品注册码”,建立对应关系后,最后以“辽宁药品注册码”对照上传。

2.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上传药品时可参照上条进行,如对照有困难,可按照“批准文号”对照,当批准文号出现重复时,再从规格、剂型、生产单位等项目逐一挑选。

四、新的《药品目录》中,剂型为汉字,与我市现行的剂型信息(原为数字符号)不一致,各单位在调用“处方明细上报(2310)”交易时,将剂型传为空值或忽略不计。

五、新的《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统一按照15%支付。

36种国家谈判药品个人先行支付比例为30%。

六、对于“限制用药”,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不符合用药标准的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

新的《药品目录》代码库将不建立“限制用药”丙类对照。

七、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完成数据接口改造工作,对于不能及时对照上传而产生的医疗纠纷和多支付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各单位负责和解释。对于对照新的《药品目录》时不按一药一码原则,错误对照,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并将在年终考核时扣除相应分值和保证金。

八、院内制剂由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关于印发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制剂目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9号)文件进行数据维护,待省厅下发文件后再行调整。

九、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处方日期对照上传,6月1日前产生的处方应按照老的《药品目录》对照上传。

十、各单位新的《药品目录》对照后从5月28日起即可上传,执行时间为2018年6月1日零时起。

注:1.2018年《药品目录》代码库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院端调用医保接口下载。

2.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零售药店通过收费系统下载。

 

 

 

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