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卫药政〔2020〕4号)
2020年04月30日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省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商务厅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2020年4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普通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若干措施.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