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药招〔2020〕47号 关于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成都试点周期结束后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
2020年03月30日 四川省药械采购与监管

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成都试点周期结束后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2号)的要求,四川药械采购监管平台拟于2020年3月31日在药品(疫苗)集中采购交易系统“4+7采购专区”执行以下事项:

一、更新专区中选产品目录及相关价格。

二、按照通知要求,专区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重新建立维护配送关系,同时开放合同签订和采购。

四川省药械招标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