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2020年04月17日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积累有益经验,我委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省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方案》(赣卫药食字〔2019〕9号),确定九江市、萍乡市、新余市,以及南昌县、乐平市、贵溪市、信丰县、瑞金市、丰城市、德兴市、吉水县、东乡区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今年,“深化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在省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列为重点工作。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报送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进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文字报告

1.方案制定:各地参照省级试点方案,制定本地试点工作方案情况,包括方案起草、出台时间、联合发文、重点任务、特色亮点等情况。

2.重点工作:省级方案中明确的六方面十四项具体工作,特别是达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建立优先使用激励机制、落实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强化药品临床应用管理、建立企业诚信积分制度、部分免费供应基本药物等方面,摸清底数、理清现状、分析差距,提出拟采取的政策措施、时间进度、任务安排。

(二)组织保障

试点设区市和县(市、区)均设试点工作信息联络员一名,负责试点工作推进及信息报送。同时请各地报送试点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系方式。具体按照附件1填报。

(三)医疗机构情况

试点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设置试点工作联络员一名,要求为院领导或行政科室负责人。请各地各单位参照附件2报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名单,由设区市汇总上报。

(四)试点进展情况

按照试点方案工作要点,各地具体的推进情况。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附件3汇总,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4填写报送进展情况表。

二、报送对象

(一)试点设区市(九江、萍乡、新余)、各设区市所有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时报送文字报告及医疗机构情况(附件2)、试点进展情况(附件3)。

(二)各县(市、区)均统一上报至设区市,由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汇总上报。

(三)以上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4报送进展情况表至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三、报送时限

请各设区市卫健委负责汇总,于4月18日前将辖区内相关材料的纸质版盖章扫描件,以及填写好的电子版一并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卫健委药政食品处。

联系人:曾立爱 卢恬  0791-86256240

邮  箱:642721697@qq.com

附件:

1、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联络信息表

2、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地区医疗机构名单

3、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进展情况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报)

4、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进展情况表(医疗机构填报)

省卫健委药政食品处

2020年4月7日

附件1.2.3.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