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做好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周期执行工作的通知
2023年06月12日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7号)要求,做好我省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以下简称“胰岛素集采”)中选结果第二采购周期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国家联采办公布的集中采购后中选企业供应品种清单中明确的中选药品及其供应规格包装(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范围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豫军队医疗机构、首年采购周期填报有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连锁药店均应参加。鼓励其它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自愿采购。(参加集中采购的各级各类医药机构以下简称医药机构)

(三)实施时间。第二采购周期实施时间范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明确第二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

胰岛素集采各医药机构第二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原则上沿用首年采购周期约定采购量,不再组织医药机构填报需求量。如医药机构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约定采购量的,经书记、院长双签字后(零售连锁药店经总部总经理签字)报辖区医保部门审核,医保部门从严把关,原则上不得减少A类中选产品采购量,辖区医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逐级申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医保局汇总需调整医药机构后于6月15日前报省医保局价采处。驻郑省管医疗机构直接反馈省医保局价采处。

按照国家联采办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首年采购周期执行情况,为确保医药机构和中选企业在采购和供应之间的有效衔接,对部分胰岛素中选产品的预填充和笔芯的约定采购量分配比例进行了调整。同时,为了严肃集采政策,尊重契约精神,医药机构首年采购周期未完成协议量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的量累加到第二采购周期继续执行。

三、强化中选产品采购和供应监测

各级医保部门要依托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和省医药采购平台密切监测辖区医药机构中选产品的采购、配送情况,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照协议有计划地实施采购和使用,对于低于序时采购进度的医药机构,定期进行提醒,及时协调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集采政策宣传培训,促进医务人员落实合理用药职责,做好患者用药转换的引导和解释工作。

四、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应提高医务人员对胰岛素中选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制定完善中选产品临床用药指南,完善处方信息系统相关程序,动态监测各临床科室与医师个人的中选产品执行进度,并定期向各相关科室与医师反馈,督促执行采购量。同时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工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五、压实企业供应配送责任

中选企业应严格落实供应保障的主体责任,及时协调处置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按照协议向医疗机构供应中选产品及配套注射用具,并加强用药指导培训,保障临床使用。对于未履行供应保障责任的中选企业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信用评价制度采取相关措施。

六、做好第二年度采购协议签订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胰岛素集采第二采购周期配送关系建立、三方购销合同签订工作,加强对胰岛素中选产品采购、交易、回款等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反馈省医保局,提高时效性和透明度,确保第二采购周期的顺利执行。

附件: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2023年6月12日

普通附件:
第六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胰岛素专项)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