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0年04月01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来源网址失效)

各市(行署)卫生健康委、省属(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和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卫药规发〔2019〕14号)要求,2019年全省以市为单位开展了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为全面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建设,切实发挥综合试点示范引领作用,现将进一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围绕基本药物“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功能定位,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重点在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药品使用监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等方面综合推进,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和合理用药,更高质量保障群众临床基本用药需求。

(二)确定试点单位。每个地市结合辖区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总体布局和功能定位,选取不少于2个县(市、区)和3家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省属(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开展试点工作。各市地试点单位名单和省属(管)医疗机构试点计划于4月15日前报省卫健委药政处。

二、具体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试点单位要根据疾病诊疗需求,合理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在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黑卫药规发〔2019〕14号)规定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备使用比例,逐步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形成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X”为非基本药物),不断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

(二)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探索医联体、医共体内药品使用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用药品种、剂型、规格。选择循证证据充足、临床用药频率高的药物品规编制衔接用药目录。上下用药衔接目录品规数原则上不少于上级牵头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品规数的45%。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医保目录药品,推动药品供应保障使用一体化管理,促进分级诊疗。牵头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帮扶、指导工作,探索实行总药师制度,提升基层药学服务能力。

(三)开展药品使用监测。试点县(市、区)要在去年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三级100%、二级50%、基层10%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基础上,实现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全覆盖。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全面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药品YPID编码,实现院内药品编码与国家YPID码有效衔接,推进药品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对药品配备品种、基药信息、生产企业、供应配送、使用数量、销售金额、库存情况等信息进行监测分析,为药品供应保障和合理用药提供依据。试点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促进药品合理使用。

(四)积极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与应对工作。试点县(市、区)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健全监测预警网络,规范短缺药品监测处理流程,坚持分级分类处理,保障药品及时供应。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托国家短缺药品信息直报系统,严格按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管理指南》《医疗机构短缺药品分类分级与替代使用技术指南》开展短缺药品监测、评估与替代使用等工作。建立药品库存预警机制,确保必要的库存使用量。合理设置急(抢)救药等特定药品库存警戒线。探索建立县(市、区)域内或者医联体、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适量储备临床必需且不可替代的易短缺药品和存在短缺风险的急(抢)救药品,有效应对区域内短缺风险。

(五)推进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县(市、区)要整合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依托综合实力强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药品临床综合评价。试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对药品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等开展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作为医疗机构用药目录遴选、药品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品费用支出等的重要依据。

(六)努力降低慢性病用药负担。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健康扶贫等有机结合,以降低患者个人费用负担为目标,做好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中,在保证药效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完善慢性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减少患者就诊次数,增强群众获得感。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卫生健康领域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持续发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强化工作指导和考核评估,将其纳入医改工作重点考核和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具备条件的地市可以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全面推进以上六项任务措施。

(二)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作用。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制度规范,制定落实措施和办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试点,创造性开展工作。试点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推进以上六项任务措施,也可以有重点地推进至少三项以上任务。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加强基本药物科普宣传,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做法和模式。

各市地和开展试点的省属(管)医疗机构要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总结报省卫健委药政处。

(联系人:赵静兰,电话:0451-87096797)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